每日一更664--读书笔记
今天开始看谭芳律师的《婚姻律师办案手记》一书。最早知道谭芳律师,大概在四年前现场听她的一次讲座,其中她讲到著名画家许麟庐遗产案之争,因为涉案金额高达21亿,案件时间又长,又是孩子状告亲生妈妈,对于其中很多的纠纷争议点又多让常人意外,非常令人唏嘘,当时谭芳律师讲述案件中传递出来的对法律的信仰,对一个因财务引起家庭纷争的无奈,十分震撼,也对婚姻案件以及婚姻律师的认知有几分崇敬。之后的几年,因为工作关系,参加过谭芳律师的线下学习营,也跟随学习了更多。这次一边读书一边学习典型案例,一边记录下来。
案例一:有关抚养费的相关定义及案件
案件是三个女孩与一个男人的情爱纠纷,男被告先后与三名女子有同居关系,也分别有了孩子,还签订了协议,写明以后一定结婚,如果不结婚给予补偿金涉及百万,给孩子的抚养费涉及金额也写得很清楚。但事情败露时,三个女孩发现了彼此的存在,找到这位男士,男士并不按照协议执行,也不能与各位结婚。三个女孩联合在一起,发起告诉。
这个案件,涉及到的新民法典里有关婚姻的约定和子女抚养费的约定,确实和常识有很大出入。我们普通人认为,手写协议可以作为证据申请执行,白纸黑字约定的补偿金也可以申请执行,但最终法庭判处的结果,三个女孩能获得的补偿却有不同。核心原因在于民法典对于相关内容的条款,我们需要清晰具体定义,涉及如下:
1、婚姻自由。双方尽管有协议约定如不能结婚,男方需要支付女方一定金额的补偿金,但无法获得法庭支持,因为法律保护婚姻自由,在法律上支持男方不同意结婚,他有不结婚的权利,因此不予以支持对应的补偿金。
2、子女抚养费。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都有抚养义务,如不能行使抚养义务时需支付抚养费,支付方式可以分月或按年或一次性给付。因为手写协议有说明一次性给付,法庭则支持一次性给予,男方以支付不起为借口,法庭可以接受有关男方财产、资产相关资料的证明;如果没有约定金额,一般则按当地生活标准或男方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比如月收入的30%-50%,最多不超过50%。
3、非婚子女的权利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因此该支付的抚养费一分都不能少。
4、即使有法律支持,有抚养权的一方父母还是要自立自强,不能完全依赖对方给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