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三观
2021-01-27 本文已影响0人
么么小丸子
有时候我在想,律师职业的意义是什么?为当事人提供的是服务还是劳务?
最近同事接到一个案件。得从几年前说起。
一伙人专门组织起来进行骗婚,或者直接把国外的女子卖给他人做老婆,并且还要签订协议,名为彩礼钱。事情的起因在于,其中一家买了媳妇,给了彩礼钱后,媳妇没过多久就跑了。因为是同村,拿出协议准备起诉要回所谓的彩礼钱,不过他们更希望要回老婆。
老百姓也真是朴实,当时是双方一起来的,毕竟买卖人口是违法犯罪行为,跟她们说明了利害关系,双方还是犹豫。但出于保护弱者的角度,单独告知买方,可以去公安机关报警,以骗婚为由报警。最终案子没立,事情似乎也是不了了之。
现在,其中的一人又来了。他和朋友一起喝酒吃饭,喝多了想要侵犯朋友的女朋友,被朋友打伤。报警并立案后,检察院以朋友是正当防卫为由不予处理。
他竟然要求朋友赔偿他的损失,因为他被打伤了。
面对这样的当事人,到底该怎么办?同事已经向他阐明了利害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大概率是得不到支持的,仍然坚持起诉,同事不得不继续代理为其提起民事诉讼。
这样的案子,接还是不接?有时候,觉得自己应当手持正义之剑,维护公平正义,可有的时候不得不把它当成一种谋生的方式。
对我来说,接受了多年的法律教育,最起码的做人的底线还是必须有的。有的时候,那只是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我们没办法替他们做决定,只能做他们的打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