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今读159】在利益面前的智慧
【论语今读159】在利益面前的智慧
【原文】子罕言利,与命与仁。
【解读】孔子很少谈及利,他遵从规律,遵从仁德。很少谈及利,可能是指他的言语里面很少谈到关于“利益”的方面,也可能是说他很少跟别人谈自己的利益。为什么不谈呢?因为他知道,有些利说了也白说,不必谈,这是命。有些利去勉强了才有的,也不去谈,这不符合仁,因为勉强就一定会有人不舒服,这种不舒服也一定会给自己带来不良的影响。但“罕言”并不是完全不言,该说的时候可以说。
【实践应用】
今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涉及到某公司的两个部门,一是项目部,一是督导部。
项目部是负责帮助经销商做活动策划和执行的,完成预期目标就能获得提成。督导部有另外的职责和不同的薪酬机制。
由于公司十月份要进行大型活动,项目部全员投入此项目,督导部的其他人员也投身到此项目中协助。但督导经理小A由于其他原因,申请暂时履行项目部的职责,去进行了某一城市的项目活动。
项目结束后,按目标完成情况,公司收到了经销商转过来的一笔奖金。
问题来了,这笔奖金该如何分配呢?
正常情况下,项目部的奖金分配是公司:项目总监:项目经理:项目成员=25:15:30:30
小A认为,此次项目没有项目总监和项目成员的介入,是他独自完成的任务。所以除去公司的25%后,他应独得剩下的75%。
公司认为75%的比例过大,让督导部总监,也就是小A的上级去决定如何分配。
督导部总监认为这是履行的项目部的职责,应该参照项目部的分配比例。于是去咨询项目部总监。
项目部总监认为,应按照一贯的分配原则,由他来统一分配。小A此次的身份是项目经理,那么就应该只拿项目经理的30%。项目成员的30%应该平摊给督导部其他人员,因为是其他人员去支援了大项目,小A才能有机会去做该城市的项目。
有哪些利益?
1、小A要不要争取45%的差额?
2、督导部总监要不要把分配权让给了项目部总监?
3、项目总监应不应该拿此次的分配?
我们按“与命与仁”的价值观来看。
1、小A因为自身有不同的薪酬机制,其底薪是高于一般的项目经理的,所以从本质上来讲,他拿着较高的底薪,同时享受项目经理的提成机制,已经是占了便宜的了。也就是从“仁”的角度,他不应该独得75%,调成30%后也不应该心里不服气。从“命”的角度,即使去争取,也不可能再多给那45%。
如果想要再科学一些,可以采用著名人力资源专家“邱明俊”老师的价值评估方案,即小A此次的奖金分配S=30%*(1+岗位价值系数*工作投入比例),能较公平地给小A分配奖金。
2、督导部总监可以直接进行分配,不知会项目部总监。也就是说他可以只分30%给小A,除去公司的比例,把剩下平摊给督导部门的其他成员。但从“命”的角度,也就是必然会发生的,项目部总监是不可能对这件事不闻不问的,因为毕竟有利益在,所以主动咨询是正确的做法。至于分配权,督导部总监在此次分配中并没有占分额,本质上谁来分配都是一样。从“仁”的角度,尊重兄弟部门,使他们一贯行之的规则不受破坏,也是正确的做法。
3、从“仁”的角度,对于督导部总监的做法,项目部总监应该心中明了对方的尊重。另外,自己确实没有介入此次项目,可以做出主动舍弃此次分额的选择。反过来,在道理上,依照一贯的分配原则来分配,也是说得通的,争取了可能就会有,但拿了后可能就会有人不舒服。所以要不要拿就不存在对错的问题了,完全看个人的价值观。
这世上有两种东西会让人冲昏头脑,一是利欲,二是愤怒。很多人在利益面前是两眼发光,头脑混乱的,往往就会做出不理智的事情。子罕言利,与命与仁,对于我们来讲,是极大的智慧,一般人做不到。而不这样做,一定会受到不尊重规律,不履行仁德的反作用,有轻有重,有小有大。小的失去个人品牌和他人的信任、尊重,大的使企业倒闭,公司关门。
补充一个企业的案例。
日本森永奶业公司添加剂案。
1955年,日本关西地区陆续有婴儿出现腹泻、吐奶、发烧现象,患病的婴儿均食用过日本奶业公司龙头老大——森永公司生产的婴儿奶粉。
调查人员发现,因当时的日本没有冷藏罐车,牛奶在运输途中容易酸化,从而影响制成奶粉的口感。森永公司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奶粉中掺入“第二磷酸苏打”。这种添加物提炼自工业废物中,伴有大量砒霜,婴儿食用后出现神经障碍、内脏受损等症状,130人死亡,12344人留下终身疾患。
面对消费者的声讨和索赔,森永公司拒不认账,只同意给住院婴儿家庭慰问费1万日元,其他患者家庭3千日元。日本政府袒护森永公司,在出具的《调解赔偿意见》中提出,森永公司向所有死亡者一律赔偿25万日元,生存者不问轻症重症一律1万日元,后遗症影响一律不管。在患儿体检中,森永公司指定的体检机构认为,大部分儿童已经“完全康复”,患儿普遍存在的的肝脏肥大、贫血、皮肤病、眼病、腹泻都是原有疾病,继续治疗费用必须完全自我负担。患儿家属强烈反对检查结果,发起一系列抗议,但在日本政府的压力下,日本媒体拒绝报道该事件,卫生部门也对后续问题置若罔闻。
患者家属历经多年抗争无果,心灰意冷,维权团体一度仅余4人。
直到1966年,日本冈山县重新展开对“森永毒奶”受害儿童的追踪调查,引起媒体关注。当时日本已经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事件出现转机。日本医学界开启针对患儿的专项研究,日本各地民众相继捐款捐物,发来声援。患儿家庭借此发动“抵制森永运动”,得到日本各地工会组织、企业团体、广大市民的支持,形成日本战后最大规模的一次抵制运动,各地的受害者也纷纷将森永公司和日本政府告上法庭。
1973年,法庭判决森永公司两名工作人员三年刑期。声誉一落千丈的森永公司重新签订赔偿协议,对“森永毒奶粉事件”的所有受害者予以终身照顾,迄今为止每年仍赔付超过十亿日元以上的巨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