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金瓶梅》第183章2第九十二回上 陈敬济被陷严州府 各罪
第二天审案的是知府,孟玉楼的公公是通判,坐在一旁也参加审案,陈敬济先是挨了一顿打,知府见陈敬济喊冤,觉得事情不简单,就没有定罪,不顾通判的反对,让人先把陈敬济押入牢房。知府在监狱里埋伏了线人伪装成犯人,线人在牢里和陈敬济一聊,才知道陈敬济是被人陷害了。
第二天继续审案,知府就放了陈敬济,坐在一旁的通判问为什么,知府说公权力不能帮助官员解决自家里的问题,让通判回家,和自己的儿子搞清楚儿媳孟玉楼财产的来源。
通判回家特别生气,他不知道儿媳的财物还有这些说法,尤其栽赃陈敬济盗官银的事,儿子也没有告诉他,搞得他在领导面前很被动,就让儿子离婚。儿子李拱壁坚决不离婚,通判就要打李拱壁,还是李拱壁的妈妈劝,说两口子只有这一个儿子,不能打,最后妥协,儿子李拱壁带着老婆孟玉楼先回原籍,和父母先分开过。这才了结了此事。
这回故事讲了两个案件,一是陈敬济敲诈勒索的未遂,二是李拱壁诬告陷害的既遂。
敲诈勒索在前面第37章第十九回上,“草里蛇逻打蒋医生,笔杆子也可以打劫”和第70章第三十五回下,“书童儿作女妆媚客,消费者维权与勒索”中有过讨论,此章不再赘述。
诬告陷害在前面第51章第二十六回上“来旺儿递解徐州,诬告陷害加行贿”中,西门庆诬告陷害来旺儿要杀人,最后来旺儿被发配徐州。有朋友可能有疑问了,这一次李龚壁的诬告陷害陈敬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该是未遂啊。出现这种认识,主要是因为诬告陷害的既遂标准比较特别。
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诬告陷害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于有关机关是否收到诬告材料或听到口头告诉,至于有关机关收到诬告材料后是否受理或者是否审阅材料以及是否着手进行侦查或者提起诉讼与既遂没有影响。李拱壁达到了既遂状态,定罪上李拱壁和西门庆那一次是一样的,只是量刑上会轻处。
敲诈勒索罪是结果犯,以实际得到财物为既遂,陈敬济是未遂犯罪。
有朋友说陈敬济有那么一刹那的时间控制了财物,应该是既遂。其实陈敬济控制财物是在李拱壁的圈套之下的状态,不是真正的实际得到了财物。
这么说其实知府也犯了一个徇私枉法罪的既遂,同事通判的儿子,利用官银诬告陷害罪陈敬济达到了既遂,那么不予追诉也是徇私枉法罪的既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中未得逞为犯罪未遂,是不是可以理解得逞就是既遂?下面把几种犯罪的既遂标准列在下面:
1、结果犯以结果发生为既遂;
2、具体危险犯以到达现实危险状态为既遂;
3、抽象危险犯以达到法定危险状态为既遂;
4、行为犯以行为完成为既遂;
5、举动犯以着手为既遂;
6、预备犯以着手预备行为为既遂。
民法也有成立和生效两个概念,与得逞近似。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墙里扔出来的不是孟玉楼个人的财物,而是官银,这说明了孟玉楼新婚丈夫李拱壁要致陈敬济于死地的决心,因为《大明律》规定,“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一贯以下,杖八十;一贯之上,至五贯,杖九十;十贯,杖一百;十五贯,杖六十,徒一年…… 四十贯,斩。”
而盗窃普通财物 “一贯以下,杖六十;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盗窃普通财物一般根据数额量刑,从杖刑到流刑不等,通常不会轻易判处死刑,这体现了明代法律对官银等官府财物的特殊保护。
现在盗取私企老板办公室与盗取国家机关保险柜没有法条上的区别,倒是盗取个人家庭财产可能判决入室盗窃而更加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