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周转

贷得到 | 女子用假证做房产抵押,欺骗好友17万元......

2019-06-28  本文已影响2人  8fae6f0459e4

6月17日,西关派出所接到报警,有人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作抵押,骗走辖区居民王某17万元存款。

据报警人王某回忆,其妻子杨某在做生意时认识了张某。经过长期相处后,两人成为了朋友。2018年7月,张某和杨某说自己资金紧张想要借点钱周转一下。

杨某便借给张某1万多元。过了一段时间,张某还是没有把钱还给杨某,张某还向杨某借了3万元,并承诺自己会在下一个月还给杨某,因为还有别人欠张某的钱,到时候那个人还给张某之后,她会全部还给杨某。8月底,张某又称自己资金周转不开,还要借1万多元。

12月,张某给杨某一本房产证和土地证,希望杨某可以贷8千元用于资金周转,并给张某一张12万元的借条。

2019年6月17日,杨某的丈夫倪某到行政服务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对信息,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证都假的,遂来所报警。

6月17日下午,西关派出所民警将唐某传唤至所内,张某将自己的犯罪如实交代,张某认为杨某比较相信自己,资金也暂时周转不过来,于是想办理假证好作为抵押,让杨某他们放心。

张某在小区附近看见有写着办证的联系电话并办理了两本假证抵押给杨某。

这个事情上,张某已经涉嫌诈骗了。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目前,张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处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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