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中标后放弃成交资格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2017-07-07  本文已影响0人  阳光采购网

参与竞标,那么追求中标就是理所当然的事。但是在一些招投标活动里,有些供应商在中标后竟然放弃中标资格。这样操作对供应商有影响吗?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供应商在中标后为什么会放弃中标资格。

一般来说,供应商会放弃中标资格主要有这几个原因:一是投标出错,最常见的就是在编制标书时由于清单出错、报价错误、货物参数错误等原因导致无法以中标价格完成项目的情况;二是由于恶性竞争,导致超低价中标,因为没有利润或者是利润太小,无法兑现承诺;三是串通投标,本意只是来陪标的,并不是真的想投标;四是外界干预,像是其他单位或采购人出面“协调”供应商放弃中标,或者是采购人提出新的要求,导致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

知道了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原因,接下来就来看看供应商这么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五条规定,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此外,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还应承担民事缔约过失责任。

当然,也还有一些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针对这样的情况,监督部门应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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