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整理笔记普及法律知识简书新人扶持计划

发出解除通知后,为何合同不能解除?

2021-03-27  本文已影响0人  武汉张杰律师

在商事交易过程中,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形,导致其不愿再履行合同,进而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欲解除合同。然发出解除通知后,合同未必解除,笔者以下就两则案例分析该问题的原因和裁判要旨。

2019年10月22日,金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金某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使用,期限一年,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租金为25527元/月,某公司已向金某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48164元,若某公司提前或擅自退租并迁出房产,应以全额房屋租赁保证金给金某作为违约金。

2020年2月24日,某公司通过微信向金某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金某未同意,表示解除合同一事待能归还案涉房屋时再行商谈。同年4月13日,某公司与金某签署《租赁房屋交接清单》退还房屋。后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2月24日解除,并要求退还保证金48164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何时解除。某公司代理律师认为,2020年2月24日,某公司向金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此后,在长达近半年的时间内,金某未向法院提出异议,在本次诉讼中却提出异议,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某公司的解除行为已经生效,故《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2月24日解除,金某应当退还保证金。

笔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6条的规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该部分内容明确了合同解除的裁判标准,也指出在合同解除时,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而不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合同一方,即使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也无法实现解除合同的效果。简言之,2020年2月24日,某公司向金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此时该公司没有解除权,即使其发送了解除通知的行为,该解除通知也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故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在2020年2月24日尚未解除。而在2020年4月13日,双方办理交接手续,交还案涉房屋,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13日解除。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定该公司2020年2月24日向金某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生效,《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13日解除。

其实,司法实践中很多人模糊了解除理由与异议期之间的关系,经常误以为未提出异议即是解除理由合法,进而解除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3)民一终字第18号案件中认为,电大财校所主张的政府拟对合作开发的土地重新拍卖、无法履行合作协议的解除合同的理由,并非合同约定的电大财校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也不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权利行使方式和期限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电大财校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电大财校以《解除函》通知聚丰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以看出,当事人一方在没有法定解除权或者是约定解除权时,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即便通知到达对方,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而相对方未在异议期间或是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都不是该解除通知有效的事由。

上一篇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