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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本文已影响26人  80e1c9c4e104

1、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低保?

答:一看户籍,即持有我市所属县(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是农业户籍的申请农村低保,非农业户籍的申请城市低保;二看收入,申请低保的家庭人均收入需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3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710元;三看财产,家庭成员名下登记财产或实际拥有财产须符合当地民政部门的规定,比如房产、拥有机动车辆、中型以上农机具情况等,详细规定可咨询县(市)区民政部门。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是不是就可以享受低保?

答:对于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一是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没有正当的理由一直不愿工作或劳动的;二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三是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四是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有赡养、抚(扶)养能力却不履行,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扶)养权力的;五是有劳动能力,故意闲置承包土地的;六是子女择校入学、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七是参与赌博、吸毒、传销等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八是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九是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十是县级民政部门规定其他不得享受低保的情况。

3、低保申请途径、程序有哪些?

答:申请低保两种途径:一是在低保申请人委托的前提下,村(居)委会可以代申请人提交低保申请;二是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低保申请。

需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是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二是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低保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三是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公示栏内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四是县级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的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拟保障金额再次公示;五是审批,通过银行发放低保金。

4、低保是按户保还是按人保?

答: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但对于符合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5、每年什么时间办理低保?多长时间办一次?

答:每个月办理一次,凡认为家庭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到乡镇(街道)民政办递交低保申请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由乡镇(街道)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初审通过后上报到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次月开始享受低保。

6、低保金大概多长时间发一次,怎么发?

答:城市低保金每月发放一次,农村低保金每个季度发放一次,个别县区实现了按月发放,通过银行或“一卡通”直接打到低保户的银行存折(卡)中。未经低保对象委托,任何人不得擅自代领。

7、为什么农村低保标准是每人每年3710元,而实际发放的低保金只有1000多元?

答:低保金实行据实差额补助,用保障标准减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才是应该发放给这个家庭的低保金,即“差多少补多少”。

8、低保金是不是只能增加?

答:当家庭收入有所增加或家庭人口减少,但收入尚未超过低保标准时,低保金也应适当减少;当家庭出现原收入减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增加等情况时,也要适时提高低保金,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动态调整。

9、低保对象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申请低保时,要按规定如实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并填写《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承诺授权书》,声明自己所填事项真实有效,还需授权审批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低保审核时,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信息核对,当核对出疑点信息时,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再次核实,并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明材料;享受低保以后,当家庭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口减少的,应在1个月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可以减发或暂时停发其低保金,减发和停发的低保金不予补发。

10、低保对象不能购买住房?

答:低保对象也有享受住房的权利,但下列情况不能申请低保或继续享受低保:一是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积超过我市相关部门发布的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的家庭;二是非因拆迁原因,在享受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超过人均居住面积的经济适用房;三是享受低保期间,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

11、低保对象享受电价优惠,为什么还收取电费?

答:电价补贴实行“先收后返”,日常的电费应随普通群众一起交纳,补贴的部分随低保金一并返还。

12、民主评议由哪些人参加?评议什么内容?

答: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2/3。评议成员中与被评议对象有直系亲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主要对低保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不是民主评穷,评议结果也不能取代审核审批结果。

13、因患病支出较大,造成家庭困难的,如何申请医疗救助?救助标准多少?

答: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符合医保范围内的合规费用,可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个人负担自负费用即可出院;对于在本区域未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无法享受医疗救助;在本区域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治疗结束本区域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公司等报销完毕后,可到县级民政部门申办医疗救助。

目前,1个自然年度内,城乡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报销后,医保合规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最高救助3-5万元;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报销后,医保合规范围内的自付费用为100%。其他因病致贫居民按照医保合规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标准根据各县(市)区制定的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近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还将出台新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届时将以新政策为准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14、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多少?

答:一是家庭和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二是家庭成员和个人因突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三是因子女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四是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

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每人按照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救助,特别困难的,最高不超过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因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品损毁严重,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等之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口,每人按照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商业保险赔付后,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按照500元—5000元范围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对其他因病致贫家庭的个人自负费用超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按照500元—5000元范围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在其子女第一年入学时,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按照500元—3000元范围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对遭遇其他意外伤害的困难家庭,根据其困难程度,按照500元-5000元范围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原则上同一事由的每年只救助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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