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S选择器优先级及!important属性
CSS的选择器是有权重的,当不同选择器的样式设置有冲突时,会采用权重高的选择器设置样式。权重(即优先级)的规则如下,权重越高,优先级越高:
同一个元素可以使用多个规则来指定它的同一样式(比如字体颜色),每个规则都有自己的选择器。显然最终只有一个规则起作用(不可能一个字既是红色又是绿色),那么该规则的特殊性最高,特殊性即css优先级。很多人仅仅知道选择器优先级:ID>class>元素选择器,而不知道ID的优先级为什么大于class的优先级。那么css优先级到底是怎么计算的呢?
1.内联样式表的权值最高 1000;
2.ID 选择器的权值为 100
3.Class 类选择器的权值为 10
4.属性选择器加权值是10
5.HTML 标签选择器,伪元素 或 伪对象选择器 的权值为 1
6.通配选择器*对特殊性没有贡献,即0
7.最后比较特殊的一个标志!important(权重),它没有特殊性值,但它的优先级是最高的,为了方便记忆,可以认为它的特殊性值为1,0,0,0,0。
选择器特殊性值是从左向右排序的,特殊性值1,0,0,0大于以0开头的所有特殊性值,即便它是0,99,99,99,优先级依然比1,0,0,0要低。
很多人都知道a标签有四种状态:链接访问前、链接访问后、鼠标滑过、激活,分别对应四种伪类:link、:visited、:hover、:active,并且这四个伪类如果对同一个元素设置同一个属性,那它们的声明顺序还有一定要求,一般大家都遵循“爱恨原则LVHA”(LoVe HAte),为什么是这个顺序?不能是其它顺序吗?
根据css优先级计算规则,伪类的特殊性值是0,0,1,0,4个伪类的特殊性值相同,那么后面声明的规则优先级高。当鼠标滑过a链接时,满足:link和:hover两个伪类,要改变a标签的颜色,就必须将:hover伪类在:link伪类后面声明;同理,当鼠标点击激活a链接时,同时满足:link、:hover、:active三种状态,要显示a标签激活时的样式(:active),必须将:active声明放到:link和:hover之后。因此得出LVHA这个顺序。这个顺序能不能变?可以,但也只有:link和:visited可以交换位置,因为一个链接要么访问过要么没访问过,不可能同时满足,也就不存在覆盖的问题。
前面提到!important属性,!important是用来使IE6和IE7、IE8、火狐(Firefox)、google等浏览器做兼容的,但IE6不能执行!important。当 !important 规则被应用在一个样式声明中时,该样式声明会覆盖CSS中任何其他的声明, 无论它处在声明列表中的哪个位置. 尽管如此, !important规则还是与优先级毫无关系.使用 !important不是一个好习惯,因为它改变了你样式表本来的级联规则,从而难以调试。
在使用!important时需要注意:
Never 永远不要在全站范围的 css 上使用 !important
Only 只在需要覆盖全站或外部 css(例如引用的 ExtJs 或者YUI )的特定页面中使用 !important
Never 永远不要在你的插件中使用 !important
Always 要优化考虑使用样式规则的优先级来解决问题而不是 !impor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