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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名” 之学

2019-03-30  本文已影响21人  A超然燕处

今天听书,第一次听到名学,也叫正名之学。

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正名者,辨正名分也。为什么需要辩正名分?因为当时很多人不按名分办事,天子观赏的舞蹈,大夫却私自在自家的庭院里表演,天子祭祀时演唱的诗,大夫们祭祀时私自演唱,这类事层出不穷。孔子看在眼里,急在心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故此,他将“正名”视为“为政”的首要工作。

与西方的逻辑一样,中国的名学也是一套完整的逻辑体系,而且更加适用于处理复杂的系统,名学将名位与职责彼此匹配,可以直接用于社会治理上。这就使得名学成为了儒家名教之学和法家名法之学的基础。在中国,很多学者把正名中的“名”等同于西方逻辑学中的“概念”,但是“概念”的内涵却远远比不上“名”的内涵。概念是脱离实际的理论,而在名学中,名是用来联系实际的,是以现实为基础的。

孔子之后,“正名”之学主要流入了儒家和法家,儒家“名教”与法家“名法”并称,反映出名学对于政治法律的核心意义。名教的德治与名法的法治是一对阴阳辩证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很难将名教与名法截然分开,因为只有明确统一法规制度,使是非清楚,赏罚分明,才能有力地保证礼、义、廉、耻的施行。

在名教的具体内容上,强调礼、义、廉、耻。有礼,人们就不会超越应守的规范,为君者的地位就稳定;有义,人们就不会妄自求进,也就不会巧谋欺诈;有廉,人们就不会掩饰过错,行为便自然端正;有耻,人们就不会趋从于坏人,邪乱的事情也就不会发生了。可以说,名教对于中国古代的统治阶层维持社会的秩序,使人们自觉地接受道德的约束起了很大的作用。

“名法”包含“名”与“法”两个部分,其中“名”包含三种类别:第一种是事物的名称,如事物的方、圆、黑、白等;第二种是诋毁、赞誉的名称,如善、恶、贵、贱等;第三种是形容事物的名称,如贤能、愚蠢、爱慕、憎恶等。“法”包含了四种表现:第一种是永恒不变之法,比如说上下之间的关系;第二种是教化之法,如道德品行修养的好与坏,风俗的异与同等;第三种是治理民众之法,如奖赏有功、惩罚犯罪等,第四种是平准之法,如制定法规、统一度量衡等。

看起来,名学大有名堂,值得好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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