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教案研究(5)
张家庄杀毙教士案审结分析
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张家庄杀毙能韩二教士的凶案,总理衙门发布了议处结果:首犯惠朝现和雷协身依强盗杀人罪判处斩立决并枭首示众;萧盛业、姜三绿、张允三犯从重监禁五年;张高妮、王大脚、贾东洋、高大青四犯,供词尚有出入,监候待质;被枪轰伤之不识姓名二名尚未弋获,与在逃之马东武、朱得法两犯一并缉拿;失物认领、尸棺领葬、凶刀存库,“不能禁约为匪之犯父兄等照例提责”。(据十二月二十三日总署恭亲王奕等折)
议处奏折中,对于张高妮、王大脚、贾东洋、高大青这四犯,总理衙门商依的处理结果是“供词尚有出入,监候待质”。意思是依据这四犯的供词及巨野县衙门掌握的证据,还不足以将其治罪,但是又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四人不是同犯,因此先关监牢里等待新证据再行判决,或者寻获无罪证明后再将其释放。
推测看来,这四人应是薛田资《在孔夫子故乡》中记载的,沃尔夫于巨野县衙所提见的犯人,至少能完全确定沃尔夫询问的第二个犯人确是王大脚无疑。
根据现代的情况,判决前的嫌疑犯关押在拘留所,并且为了防止串供而禁止与外人相见,判决之后的罪犯则关押在看守所里。因此推测被判处从重监禁五年的萧盛业、姜三绿、张允三犯,应该不在巨野县衙的“拘留所”而关在驻防部队管理的“看守所”——即苦工厂里。经刑部审结在押的苦工厂罪犯,知县当无权提审。所以,基本可以判定,沃尔夫在巨野县衙见到的五名犯人,其中就包括或部分包括“供词尚有出入,监候待质”的王大脚等四犯。
“监候待质”的犯人,为防止串供是不允许与外人相见的,因此时任知县将五犯押出来接受沃尔夫的问话已经是违背制度了。对于这一点,我想五名犯人应该是清楚的,因此,五犯在回答沃尔夫的提问时刻意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陈述也是不可避免的。
但不管怎样说,根据薛田资记录的犯人与沃尔夫的对话内容,可以初步断定回话的四犯很有可能另有别情。另根据《在孔夫子故乡》记述,薛田资认为犯人向沃尔夫所做的陈述和其从旁处听到的几乎完全吻合。而薛田资之所以认定巨野知县许廷瑞所缉捕的犯人都是无罪的,是因为一方面他认定那些“常常以此事自夸与人”的人才是真凶,一方面便是从旁处听说了沃尔夫所询四犯的冤情。
这四名人犯的最终结局如何,在现有的资料里查不到任何记录,或者新任知县没能找到四人是惠雷同犯的证据而将之无罪释放,或者之后发现了新线索而将四人绳之以法也说不定。
但是,仅从总理衙门当时因为四犯“供词尚有出入”而议处为“监候待质”可以看出,清政府各级衙门在断理人命官司的时候,对于证据不足者并非强迫画押,也不是糊涂审理混沌办案,而是非常严谨的议处为“监候待质”。至于那些靠电视剧普及历史知识,认为清朝衙门办案无不罪及无辜,以致视人民为草芥的人,将此案一概而论之,则有失历史研究的客观性和严谨性。
九名犯罪嫌疑人三种不同处理结果,首犯立斩、从犯监禁、供词有出入者监候待质,判处结果有理、有据、有层次,充分体现了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和案件审理的严谨性。如果清政府大小官员为了讨好洋人,那么抓一个杀一个岂不更好?为何还把案卷及处理意见层层申报逐级核实审批,并且最终再由皇帝批示执行呢?所以,后人关于清政府在处理本案时从上到下皆故意歪曲事实的认识是不客观不严谨的。
再,薛田资《在孔夫子故乡》中有这么一段记述:中国官僚把几条人命看的一钱不值,大约有五十人被抓了起来,一部分人很快就释放了,一部分人被严刑拷打致死。
关于是否“一部分人被严刑拷打致死”,上一节业已做过细致的分析,在此不累赘,只分析解说一下为何“大约有五十人被抓了起来”,并且“一部分人很快就释放了”。
恭亲王奏折议处结果中有这么一句:不能禁约为匪之犯父兄等照例提责。
如同所有的古文一样,军机处誊抄的这篇奏折副本也没有标点符号,《德国侵占胶州湾史料选编》一书在选编这篇奏折时用现代文的标点符号断了句,“不能禁约为匪之犯父兄等照例提责”是按照一个整句来断的,根据我最初的理解,这句应断为“不能禁约为匪之犯,父兄等照例提责。”后来经过我反复推敲,觉得句中的“之”和“犯”二字顺序应该是在誊抄时写颠倒了,如果把这两个字的顺序调一下,那么这一句应断为“不能禁约为匪,犯之父兄等照例提责。”这样一来,意思就非常好理解了。
不管上两种断句方法采取哪一种,这句话的意思是一样的,即犯人的父辈及兄弟辈没能对其加以禁止和约束,以致犯了罪,因此犯人的父辈和兄弟辈等人也要提到衙门来问责。
这便是现代人多加抨击的“连坐制”,清朝时叫做“保甲制”。这项制度虽然苛刻,但是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却能非常有效的禁约犯罪。旧时不像现在这样交通便利,而且农业社会下的劳动人民,如果不是出现饥荒之年一般不会外流,绝大部分人都生长甚至老死在同一个地方。在这样的情况下,“保甲制”是适宜于社会现状的。
现在已没有“保甲制”这种连坐法,但是为了尽可能使藏匿的犯罪份子无所遁形,于是发明实行了“窝藏包庇罪”,也算是对连坐法的改良。
相对于“保甲制”,或者说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清朝还实行着一套一人有功全家封赏的制度。如咸丰年间巨野出了一个武状元田在田,其曾祖父田来义“以曾孙在田贵赠建威将军,妻王氏赠一品夫人”,其祖父田学雅“以孙在田贵赠建威将军,妻周氏赠一品夫人”,其父田殿珍“以子在田贵赠建威将军,妻周氏赠一品夫人”。光绪乙未年进士出身,后任户部主事,以赈济灾民闻名的巨野人刘彤光,不仅其祖父和父亲获封,连带其叔父及兄弟都得到了封赏。(据民国九年巨野县志)
在一人有功全家封赏制度的刺激下,在一人犯罪全家连坐制度的威慑下,旧时人们的思想觉悟也是很高的。特别是在比较重视“学优出仕”的江南地区,由于那里的人民富裕程度较高,乡绅士大夫阶层得以形成,人们逐渐从渴望家族里出个举人进士甚至封疆大吏以光跃门第的想法,次第演变为一种“信仰”,以致鞭策鼓励家族后辈,防止其产生不良习气而沦为罪犯。
在旧时,因为有“保甲制”的约束,亲戚邻居甚至父母兄弟把犯罪份子扭送到衙门的事情非常普遍,但凡这种情况,扭送犯罪份子的人因为觉悟较高所以一般都是从轻问责。
而“保甲制”的非常不利一面在于,由于受教育不足导致思想觉悟较低的一些人,因为亲属犯罪而惧怕诛连,往往演变为共同犯罪企图侥幸逃脱。比如清同治年间的曹州长枪会匪首郭秉钧,早期的长枪会其实是他一手组建的团练组织,后来因为一些原因使其丧失了对长枪会的实际领导权,于是他避居于县城,后来其弟郭秉刚借助长枪会势力举旗谋反,而此时的郭秉钧因为担心忤逆之罪诛连到他,心想左右是个死,干脆一并谋反了事。
由此亦可看出保甲制度的严苛性,因此在保甲制的约束下,只要官府破了案,或者说只要查出来犯事之人是谁,罪犯基本上是无可遁形的。于是一些以违法手段谋求生存的人,为了避免祸及族人或者避免被族人获知后逮送官府,往往不向同伙暴露自己的真实姓名和籍贯,而且尽量窜到外地从事不义勾当。这一点,从《光绪实录》记载的历次拿获之犯人都有二三个称谓即可窥见其一般。
既然保甲制如此严厉,致使犯罪分子无可遁形,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薛田资认为真凶皆以逃遁,官府抓不到真凶而不得不抓几个替罪羊的推论是失实的。一则以保甲制度之严,一个逃遁走的罪犯很难在外乡站的住脚;再则官府可以拿获罪犯亲属拷问,在旧时交通极不便利的情况下罪犯不可能逃的太远,即使不知实情的外地亲属将其收留,官府一样可以按照深知底细的直系亲属所供前往捕人。
通过以上分析便不难理解“大约有五十人被抓了起来”,并且“一部分人很快就释放了”,是因为知县许廷瑞不仅把罪犯惠朝现雷协身等捕获,而且还把已获九犯以及在逃两犯的父兄等直系亲属提到衙门,问责之后又释放回籍。有可能在逃之马东武、朱得法两犯的父兄仍羁押在牢,以便继续拷问两犯去向;又有可能,后人调查得知的,巨野县衙所拘捕的“丛爱生”“丛荷生”二人,就是“不识姓名二名”或者是二人的直系亲属也说不定。
注:《德国侵占胶州湾史料选编》选编的这篇奏折注明的日期是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初八日,但《巨野教案》一书中抄录原片的复印件显示的日期是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通过对前后电文和奏折的分析,确定《德国侵占胶州湾史料选编》一书中记载的时间有误,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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