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蓄意杀人与冲动杀人,哪个性质更恶劣?

2020-10-11  本文已影响0人  饮杯风

  私以为,蓄意杀人最恶劣。

  从蓄意一词可以预见,行凶者早有预谋并且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或使用了一些破坏现场、焚尸灭迹、编造谎言等误导破案过程的手段,其目的不仅是杀人报复,还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野望。因此,其行凶者的社会危险性无疑是很大的,其性质是恶劣至极的。

  再谈冲动杀人。有话云:冲动是魔鬼。此话不假,当人在遭受极大的刺激、又不能通过自我调节而使得精神状态稳定时,便容易做出超越个人行为底线或边际的反常行为,而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精神病所导致的犯罪除外)虽然恶劣性较前者略有差异,但因其作案的不可预见性、随机伤害性等诸多因素,在罪行给定时存在较大浮动,有时候会令受害者家属与观者不平。

“刑不上大夫”体现了什么不公?

刑法三平等:立法平等、司法平等、行刑平等。

即使是在当今社会,刑法平等也难以完全做到。

不但有国家间的博弈,还有阶级间的博弈。

即使在我国,刑法平等也依然任重道远。

有钱者以钱买刑、以钱贿法、以钱拖法。

有权者以权谋私、以权枉法、以权涉刑。

有路者狼狈为奸、以法生钱、视刑如无物。

最近新闻爆出的诸多逍遥法外的案件,得益于网络的发达与民众的法律意识觉醒,而使得案件受到重视,否则受害人沉冤难雪,说不得会变成行凶者。

等哪一天,我们的每一个执法官,敢于以法律直面强权豪绅时,刑法平等才能谈得上。

现在,还需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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