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八十三)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制度(二)
2023-08-28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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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说过,北洋政府时期,司法部负责司法行政事务,另设平政院负责行政诉讼案件, 军事审判机关负责军事审判。
这篇就先来说说平政院。
平政院设立于 1914 年,是学习德, 奥, 日等二元司法体制建立的, 主要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不属于普通审判机关。
平政院设立初期, 设有肃政厅, 负责纠察, 弹劾行政官吏的违法行为, 并可提起行政诉讼,监视平政院裁决的执行,兼具行政监察与检察性质。
1916年,肃政厅撤销, 平政院依然保留, 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改平政院为行政法院。
再来说说北洋政府时期诉讼审判的主要特点:
1) 北洋政府的诉讼制度, 原则上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并在形式上标榜所谓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则, 上诉制度以及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等, 但军阀独裁专制的政治本质,决定了上述原则或制度并不可能真正落实。
2) 司法的专横与黑暗是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一大弊病。
3) 军事审判滥施, 利用军法审判干预司法,成为其诉讼审判制度的突出特点。
4) 县知事兼理司法,公开复活帝制时代县官主管司法审判制度。
5) 沿用在华领事裁判权, 维护外国在华侨民利益。
总体而言,北洋政府的诉讼制度,强化了军阀专制和传统礼教的内容,在部分方面,存在一些倒退,也更多地吸取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的一些原则和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