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长期借款缴纳个税:以“纳税年度终了”还是“期限超过一年”
大多会计人员都知道,如果个人股东从其所投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按政策规定,被投资企业需要代扣代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但是什么时间代扣呢?目前从政策层面的规定时间有两个:“纳税年度终了”和“期限超过一年”,那么在实践中以哪个为准呢,且看下面分解。
既然政策层面的规定时间有两个:“纳税年度终了”和“期限超过一年”,先看一下这两个时间的来源。
(一)“纳税年度终了”的来源
1、财税〔2003〕158号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要按照上述要求做税务处理。所谓纳税年度大家都清楚,就是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财税〔2008〕83号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期限超过一年” 的来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注意:本条规定是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规定。
那么在实践中,到底以哪个期限为准呢?也许下面的案例能给你答案。
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7月11日,安徽省黄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对A房地产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涉及的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实施了税务检查。经查发现A公司有3位投资者从公司借款870万元,在纳税年度末既未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黄山市地税局稽查局2014年2月20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A公司补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额174万元,并处罚款87万元。
A公司不服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向黄山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黄山市政府维持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A公司不服,遂向所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下达行政判决书,维持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A公司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4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通过上述案例的判决来看,股东个人从企业的借款,尽量不要跨年,年末咱们各位会计要跟股东说明利害关系,让股东还款,避免给股东个人造成损失,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