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沌大学想法哲思

一种职业(包括ZF)之所以存在的必要原因

2019-06-10  本文已影响2人  林汉扬

林汉扬  写于 2018-06-02

市场是相对。如果认为最合理的分配方式是市场化的分配方式,那么,我们还可以从更宏观的角度,把一个国家看作为更大化的“企业”组织。这个“企业”内部局部之间的劳动力交换或市场化,不仅仅只是包括部门(子企业)的占有生产资料绝对优势的“资本家”与占有生产资料弱势而只能以付出活劳动力来参与分配的雇佣劳动工人之间这双方的分配是否合理,还应该是作为第三者的ZF与以上两者之间的劳动交换以及生产分配是否合理,,无ZF主义者由于看到的是市场中个人的理性,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劳资”双方的劳动交换中的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理性”,因此认为交换双方肯定都会趋于互惠互利共赢,这些只要个体在社会劳动交换中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社会就会自发有组织的倾向于资源优化配置趋于合理,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传统的“劳资”双方无须有让一个多余的ZF来凌驾于他们的头上来插手干涉他们以导致增加无必要的交换成本耗费。但这里是有一个前提,就是个人的社会交换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理性的前提之下的社会交换,个体之间在社会交换过程之中尽管按使用价值最大化与劳动力(成本耗费)最小化的追求正当的利己价值效率最大化,但同时,也是符合社会交换中不损他人的价值效率最大化,从而产生社会互惠互利向帕累托改进方向的共赢目标:个别使用价值更大化劳动力价值耗费更小化。这个倒也算是另一种“共产主义”状态!

但问题是理性人利已主义的价值效率最大化追求的发展过程中,如果缺乏受到社会制约的限制而又权力或信息对称差异过大时,就容易产生垄断与欺诈信用等破坏社会交换公平的行为以及对供求信息对称的价值判断与价值事实的不一致导致“市场失灵”一旦出现,产生的交易成本耗费(设为C1)也许要大于他们交纳税费支付给ZF管理人员发工资维持劳动力耗费补偿的价值成本(C2),以及小于ZF维护社会公平交换和整体效率管理带来的社会环境改善的利益补偿(C3),即在①C2≤C1≤C3,这时,ZF的产生就有了必要,而无ZF主义者看到的是②C2≥C1≥C3时的状态,这些都是片面的,由此可见,无ZF主义也有其无奈的地方,而我的“价值相对原理″认为在②时,社会成员(包括传统意义的“劳资”双方)就应联合起来限制和监督ZF的成本耗费,使在管理效率不变时成本耗费最小化,或在成本耗费不变时效率最大化,即符合①C2≤C1≤C3。反之,ZF也应限制和监督社会成员(包括劳资)双方的社会交换,使社会生产与分配和交换在一个互惠互利共赢的环境中进行。可见,社会是一个人与人之间交集组成的互惠互利集合,我认为这种由个人或家庭之间因为利益相互同化组成的特殊的集合就叫做社会系统,而不是一盘散砂一样的集合。以上是我的理解!

      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是,如果某些ZF管理成员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创造的社会劳动价值L(L=ⅴ+m)≥v(劳动力价值成本),或ZF创造的商品价值W(W=c+ⅴ+m)≥C(C=c+v)。

而从使用价值或效用价值论的角度,则s1(原有使用价值)<s2(产生的使用价值)

      通过我上述的价值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社会是个人的社会,不管个人是什么职业,只要你为社会创造的个别劳动生产力[个别使用价值S1/成本(c1+ⅴ1)]大于社会的平均劳动生产力[社会使用价值S/(c+ⅴ)]或社会收益[W/(c+v)]发展进步作出贡献,那么,你这个职业角色(包括ZF)就有存在的必要,否则,就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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