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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自书遗嘱并不“自主”

2017-11-08  本文已影响13人  33c2c2731982

家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的王大伯与老伴生有两女一子,老伴早年去世。王大伯进入晚年后,儿子王先生一家与老人共同居住在老人的房子里。王大伯考虑到王先生长期同自己居住并照顾自己,两个女儿也都有住房,2013年5月26日,王大伯立下遗嘱,说明自己去世后房产由儿子王先生继承。2016年秋,王大伯去世,王先生拿着老人的遗嘱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但房管局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据此,在各种遗嘱类型中,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的,表达的是自己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最重要的遗嘱类型。许多老人为了避免日后子女纷争,写下遗嘱,认为自己有权就自己的遗产作出处分,立下的遗嘱从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遗嘱。但是房管局为什么拒绝给王先生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呢?

《继承法》第17条规定是:“公正遗嘱由公正人经公正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经调查,在实践生活中将遗嘱继承所得的房产过户,通常途径有两种:

一、公正遗嘱,需立遗嘱人生前办理。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

公证遗嘱办理手续,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复核规定,按照审批流程,出具公证书。

二、通过起诉,持法院判决书办理过户。

本案中,因王大伯去世,生前并没有办理公证遗嘱,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遗嘱效力确认之诉。原告是王先生,被告是其他所有继承人,经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王大伯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王大伯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按指印,注明了年、月、日,且内容合法,为有效遗嘱。

          (编辑: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陈晓蕾 1508185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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