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徇私枉法罪+对方不履行先义务拒绝履行已承诺的减免义务不

2019-03-12  本文已影响0人  906bf47aa25c

【090265】

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A项:甲作为警察,负有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的监管职责,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甲明知案件的真实情况,却屈从私情的动机,故意对陈某不闻不问,致使陈某得以逃匿,司法机关无法追诉,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徇私枉法罪。故A项正确。

B项:乙作为法官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属于刑事审判活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同样属于针对刑事审判活动做出的判决,因而乙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C项:丙的身份是鉴定人,并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因而丙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求,不能成立徇私枉法罪。故C项正确。

D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是: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应当判决程某无罪。但是丁出于私利,对程某打击报复,擅自将不起诉的理由改为“可以免除刑罚”,即程某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只是免除处罚。丁作为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明知被告人程某无罪而判决其有罪的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该罪。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项。

析:作为分则中的各罪,最好是从四要件中去掌握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各构成要件去分析。

徇私枉法:主要的是无中生有,有中生无,颠倒黑白。


对方不履行先义务拒绝履行已承诺的减免义务不构成违约

【审判规则】 

商贸公司为当事人承建房产公司的工程项目供应钢材。房产公司出具付款计划表示分三次结清钢材款。同日,商贸公司出具承诺书免除当事人及房产公司迟延支付需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当事人三方形成双务合同关系,当事人与房产公司负有先支付钢材款的义务,未支付的,商贸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免除其资金占用费的义务,即有权要求其支付资金占用费,不构成违约。

【争议焦点】

当事人承建项目工程,商贸公司为其供应钢材。当事人未能按时还款,承诺分期支付钢材款,商贸公司免除其资金占用费。当事人未支付钢材款,商贸公司要求其支付资金占用费是否构成违约。

【审判规则评析】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此为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一、双方互负债务;二、两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符合上述情形,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签订合同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其他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不需承担担保责任。综上,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先履行一方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提供担保的,后履行一方无权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承建房产公司的工程项目,商贸公司为该项目供应钢材,三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当事人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后当事人未按时还款。房产公司签订《付款计划》,表示愿按一定期限分三次结算钢材款。同日,商贸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当事人及房产公司不需再按《钢材购销合同》支付延迟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根据《付款计划》,《承诺书》应为双务合同,商贸公司免除当事人及房产公司的资金占用费以双方先行支付钢材款为条件,当事人与房产公司不支付钢材款,则商贸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向其索要资金占用费,不构成违约。房产公司为建设该项目成立的项目部承诺为当事人支付钢材款提供担保,但其为内设职能部门,无权担保,担保合同无效。房产公司无义务为当事人提供担保。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析:这个还要注意担保人的限制吧!之前一直没注意到这个点。


今日总结:

今天学的商经,我真的感觉老师讲的很乱,要是自己下去不学习,会一点思路也没有,所以我是有点想联系厚大那本书看看的。

一定要习惯做思维导图,对整个脉络理清很有用,比如商经今天后面就听的很有条理了。

然后国私,我感觉必须要先了解一下啊,要不就感觉在纯粹接受!

中央银行学我没听!我估计要飞。。。。

不过今天听了李佳的行政,很喜欢啊,真的很形象通俗。不过之后要查查是不是需要多看几个老师的。

我感觉他们都传递了一个概念,就是考试是考试,要懂得舍与得,所以,加油吧!用自己的方法去掌握,考试嘛,有什么难的。

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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