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阻老人吸烟对方猝死,这个案件须慎判
河南郑州医生杨欢,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人冯清不要抽烟而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老人家属将杨君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法院一审判决杨欢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老人家属对此不满,11月1日,该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开庭,但法院并未当庭宣判。(11月4日北京青年报)
法院一审的判决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电梯间是不允许抽烟的,冯清抽烟损害了杨欢的健康权,冯清是有过错的。让劝说不要吸烟的杨欢给予补偿有失公允。
这个案件经媒体的报道,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对于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不仅对这个个案有意义,同时还会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
在美国、英国等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每个案件的判决都会对以后案件的判决产生深远的影响。判例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为止。最著名的就是那个“米兰达”案件:由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未告诉犯罪嫌疑人米兰达有沉默权,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米兰达无罪,同时以后的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都要向嫌疑人宣读“米兰达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每一个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案件的判决依然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很大影响的。南京彭宇案就曾经引起很大的社会关注,该案的判决也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彭宇案,是指2006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市民徐寿兰女士在某公交车站等车,据其称被正在下车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则称下车时候见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边,并且在其亲属到来以后一起送该老人到医院,其中还垫付了200元的医药费。当好心的彭宇离开以后,却被告知要赔偿医药费用。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判决的结果是彭宇应该赔偿40%的损失费计45876.36元。判决结果引起极大争议。它产生的深远影响是:近年来,路人对遇险者作壁上观的类似新闻不断在各地反复上演。“扶不扶”仿佛成了一个困扰人们多年的中国式难题,提供救助怕被对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将面临良心上的谴责。
2004年,泉州也曾经有过类似的相关判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小偷在逃跑过程中被机动车撞伤,失主却要为此承担责任。案件是这样的:2004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方某在泉州市刺桐路偷了杨女士的自行车后逃跑,杨女士发现自行车被盗,立即雇了一辆摩的追赶。追赶途中,方某在机动车道上被一辆大货车碰撞、碾轧,造成开放性骨盆骨折、左膝开放性损伤。出院后不久,方某将失主和肇事车主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九万多元,同时向法庭请求确认自己评残后有要求被告承担伤残补助费的权利。2004年11月11日,法院对“小偷逃跑路上遭车撞案”作出一审判决:小偷、失主和肇事车主分别承担55%%、10%%和35%%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同时判定,小偷方某有请求伤残补助的权利。这个案件的判决也是广受争议:以后小偷偷我东西我该不该去追呢?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现在,劝阻老人吸烟对方猝死案件已经二审开庭,但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当然,法院最终无论如何判决,都必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整个社意民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