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安置房面积包不包括公摊面积
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者是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纯货币补偿不存在公摊面积的问题,产区置换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拆迁的房子本身存在公摊面积,安置房的公摊面积和它的公摊面积差不多(本文不予讨论);另一种是被拆迁的房子是平房、自建房等等,本身不存在公摊面积,但是置换到高层之后,出现了公摊面积。这种情况下,公摊面积算不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面积?
从国家法律层面来说,法律并没有具体到公摊面积这一层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都不能因此降低原有居住生活水平。因此,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不能低于拆一还一的原则。
国家法律层面对于公摊面积没有规定,但各地方有自己的规定,下文为小编整理的部分规定:
一、公摊面积不计入安置房的面积内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意见》规定: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的,电梯及由电梯增加的走廊公摊面积不计入回迁安置面积。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
二、根据公摊系数计算安置房面积
《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按照相应比例给予补助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第三款:公摊补助系数由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公布。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四、按照实际情况结算差价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无论是国家层面的法律还是地方性的规定,征迁都不得使被征迁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降低,在刨除公摊面积后,产权置换低于一比一的,补偿不合理且不合法。被征迁人可尽早去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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