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致人伤害,究竟构成犯罪还是成立防卫?
2018年,自昆山“龙哥”持刀行凶被受害人夺刀反杀案例被媒体和网络关注,案件最终因认定受害人成立“正当防卫”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和热议。笔者也曾经接触过一个情节发生反转的相似案件,当时即从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入手进行了分析:
一、基本案情
包工头甲的员工乙,因工资结账及腾退宿舍等琐事在雇主一方厂区内与工厂老板丁、戊等人发生言语冲突,且明显引起了对方的不快:戊想要当场动手打乙未果,后又纠集人员企图冲入乙宿舍找其算账,之后丁还威胁甲将乙单独留下;后甲考虑到乙的人身安全,遂让其坐上自己驾驶的汽车,准备带其先行离开丁、戊的工厂区域,但在厂门口,丁、戊等人又授意手下人员堵截甲的汽车,并直接实施暴力威胁,如:持械砸汽车玻璃、拦阻汽车不让通行、其中一人丙还强行进入车内与甲争抢方向盘、还有人企图从乙的副驾驶座位上将其拽下汽车。甲在当时这样一种情况下,为摆脱丙一方等人的人身威胁和可能发生的危险,在丙进入汽车驾驶室内已抓住方向盘的情况下,仍强行驾车拖拽丙高速离开现场;丙一方的其他在场人员见此情况,立即驾驶两辆汽车紧追不舍;甲驾车过程中因丙仍然在驾驶室内争夺方向盘,且车门未完全关上等原因,该车冲出厂区,随后即与路边所停一辆车发生剐蹭后引发了车祸,造成丙重伤,及另一名同车人乙轻微伤。
二、对本案评价的几种典型观点
此案例中的焦点即甲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对此案的定性判断共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驾车强行带离丙高速离开现场后,致丙陷于高度危险境地而不顾,后汽车发生车祸造成丙重伤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驾车拖带丙强行离开,其行为虽然造成丙重伤的结果,但系为了自己一方免受不法侵害而造成的,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种观点认为:因丙等人的行为有明显的不法侵害性,甲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甲可以采取刹车减速等方式来避免严重后果发生却没有采取,进而导致发生车祸造成丙重伤结果,其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对于防卫过当的行为认定的罪名(可能构成的故意伤害、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将在本文最后部分略有论述。
三、对本案中存在的防卫问题的法律分析
关于在甲在此过程中强行驾车拖带丙并最终造成其重伤的后果,究竟具有伤害的故意,还是构成防卫的性质,可以结合正当防卫理论的构成要件来论证分析:
(一)甲的上述行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性质,需考虑成立正当防卫的几个先决要件,即:
第一, 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乙在案发前,刚刚因为同丁、戊等人发生过言语冲突,结合事发前后经过,可以判断出丁、戊授意手下人员丙等人在工厂门口阻拦甲、乙等人驾车离开,绝非其一方所解释的基于对出厂人员的例行检查的需要,同时多名证人也证实在门口进行检查并非丙等人当时的岗位职责,这就说明丙等人确实已经存在对甲、乙两人的不法侵害,不存在假想防卫的情形;
第二, 实施防卫是否具有现实紧迫性:从丙等人在工厂门口围堵甲、乙并实施暴力威胁开始,到甲驾车强行离开,并高速逃离现场,直至发生汽车颠覆的整个过程期间,从甲的认知角度来看:危险仍然持续中且尚未逃离危险范围,前有众人持械砸车玻璃,后有追赶的人员和车辆准备围堵乙和自己算账,车上又有紧抓方向盘的丙,因此可以看出丙等人实施的不法侵害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对甲等人构成的人身威胁一直没有解除,即成立事中防卫而非事后防卫;
第三,该自力救济是否必要:在认定了存在持续中的不法侵害,且具有现实紧迫性的前提下,则甲实施自卫行为确有必要,也确实通过自力救济在一定程度摆脱了自身和他人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据多位现场目击人员的证词:当时在工厂门口,对方十余男子将甲、乙两人围在车内,并企图将坐在副驾驶的女子乙拽下车施暴,甲一方此时人单力孤,更怕乙吃亏被众人围殴,因此驾车强行离开却置丙还在汽车驾驶室紧抓方向盘于不顾(此时丙一腿跪在司机甲的腿上,另一腿悬空,整个身子已钻入驾驶室,但驾驶室一侧的车门处于半开半合状态)也符合理性常人的本能反应,即如不通过驾车逃离的方式实施自力救济,可以预见后果极可能很严重(这一点从甲驾车发生撞击停下后接下来发生的一幕就可略见端倪:甲本人和车上其他人员乙和丙此时均已倒地不起或受严重创伤,但对方后车众人追上以后,非但没有立即下车救人,而是继续围住甲拳打脚踢进行泄愤,说明对方众人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围殴甲和乙等人的犯意);
(二)从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的结果来看: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即是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问题:
结合案情,目前证据还无法证实丁、戊纠集、唆使众人拦截乙以后意图加害到何种后果,究竟仅使用围殴和暴力威胁恐吓达到出气的目的,还是更严重的人身加害行为?正因为难以证实对方众人围住甲的汽车行为属于对甲、乙等人的行凶行为,故此案能否适用无限防卫权尚值得商榷并应加以慎重。从案例中情况来看,对方众人企图堵截乙并实施了故意损毁汽车玻璃等滋事行为,甲驾驶汽车逃离属于防卫性质,在强行带离紧抓方向盘的不法侵害人丙的过程中造成其重伤的后果,这与丙等人已给甲、乙二人造成的损害和危险性相比,确实已超出了一般情况下的合理限度,也就是说因自己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构成了防卫过当;
(三)对此罪和彼罪的分析:
首先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不符合法定的几种情形);从客观方面和后果看,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那么就需要对构成防卫过当行为的主观罪过进行分析:从正当防卫的法理学角度看,防卫过当中行为人为了防卫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侵害对方的权益,并不是积极追求对侵害方权益的非法侵害,因而不可能存在直接故意,但对侵害后果则有可能存在放任心理或者认识不准确的情形,即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在认定具有防卫性质的前提下,在本案中如依然认定防卫过当部分存在伤害故意,既与正当防卫原理的核心宗旨相悖,也不符合甲当时的主观意愿:驾车逃离过程中,自己在车内,要保护的人员乙(同时也是甲的大姨子)也在副驾驶位置上,即便其不考虑还留在车上的丙的安全,也势必要确保对自己以及乙的人身安全,综合现有案情及观看汽车发生碰撞时的监控录像,并没有发现甲在驾车过程中有故意将丙甩下车或剐蹭下去的危险驾驶迹象,即没有主动伤害商的直接故意,亦不可能存在放任这种结果(即汽车发生严重碰撞甚至车毁人伤亡的后果)的间接故意,主观心态也只能是一种过失:即应当预见在汽车高速行驶、又有人抢夺方向盘且前挡玻璃破裂影响自己的驾驶视线的情况下,随时都可能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但在当时紧急情况下来不及预见到(整个过程汽车仅行驶了500米左右,持续不到1分钟的时间)最终造成的严重后果(车毁人伤,甚至车内人员因撞击被甩出车外)。同时,甲作为一个正常成年人和驾驶员在当时的情境下,应该预见也能够预见到发生上述危险后果的可能性,也可排除意外事件。
另外,在本案中必须将受害者丙一方过错纳入甲因防卫过当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一并考虑:丁、戊纠集的众人在厂门口先将甲驾驶汽车前挡风玻璃打裂(据甲所述:这造成其后来驾驶汽车过程中视线受到影响,从而导致后面事故的发生);丙在驾驶室与司机紧抓方向盘的行为严重威胁到驾驶员稳控汽车行驶的能力;后面追击的车辆亦造成该车祸后果的发生(例如:对于因设卡查处交通违章车辆过程中,被查车辆因躲避检查而驾车逃脱的情况,交警应尽量避免直接在后面驾车进行追击,以免前方逃窜车辆在道路上造成更严重的交通事故,即:后车追击的行为,势必加重前方逃离车辆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给自身及交通道路上的其他车辆人员带来更大的危险);而且在甲的前车发生碰撞的瞬间,追击的后车因躲避不及(或者具有故意企图)再次猛烈撞击了甲的事故车辆,从而加重了事故后果。
综上,对本案甲的行为定性分析结论为:构成防卫过当(过失致人重伤罪)。当然,上述分析和所得出的结论其实还是以一种上帝视角来审视甲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的过失,其实这个案情同“龙哥被反杀”案何其相似呢?虽然层层抽丝剥茧得出这样一种中规中矩之结论,但笔者其实并不满意,相信在实务中,如果真正从“理性常人”角度去代入行为人甲所遇到的处境,最终得出正当防卫的结论也未为不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