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7

2018-03-17  本文已影响0人  若菱123

 试用期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 调岗调薪仍不能胜任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本案是一起在试用期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例,案例中包括公司规章制度中对具体工作岗位的考核要求,调岗调薪、加班等工作流程的设计,还有诉讼阶段的举证责任分配、鉴定及证据的认证等。

个人认为公司规章制度比较规范、严谨,但仍存在瑕疵之处,这体现在

     一、未对乙在入职时进行尽职调查,因为此后乙的身份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二、存在不足额支付工资;

     三、解除合同时未支付乙带薪年休假未休假的折算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如何确定解除理由,是乙的身份还是不能胜任工作;

    二、是否存在调岗调薪;

    三、解除理由是否合理合法。

案情简介:

     一、2013年4月22日,甲公司与乙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由乙担任法务经理,合同履行期限三年,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为每月2200元,工作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乙方愿意服从甲方安排的,其延长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实行调休制度。

    二、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公示了公司相关的劳动纪律、制度和《员工手册》,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已了解并接受上述文本内容……”,并由乙签字确认。

    三、乙入职时,双方另签订一份《员工入职审定表》,约定月收入由基本工资2,190元、加班工资810元及绩效工资7,000元组成。甲公司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四、2013年10月31日甲公司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乙(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你于2013年4月22日进入我司工作,从事法务经理工种,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因你的业绩考核在试用期间不能达标,且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达标。现于2013年10月3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的书面形式通知你:我司将于2013年10月31日与你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你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及领取你的所有工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告终结。逾期我司将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五、乙实际工作至2013年10月31日,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乙工资至同日。

    六、甲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三条加班载明:“公司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安排员工加班,因特殊情况需要员工加班的,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分管副总裁审核、人力资源部、公司审批后才生效,否则公司不予认可。1、加班由公司或部门统一安排,由部门填写《加班单》,经分管副总裁书面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生效。……”。

     七、甲公司提供《试用员工转正申请审批表》,其中第三页部门负责人鉴定结论载明:“建议延期转正(延期3月)鉴定人丙7月25日”,权限总监意见处载明:“专业能力尚可,团队管理能力未体现,建议调至法务主管,试用3个月,薪资降为9,000,转正薪资视情况再予以调整”,人力资源部定岗定薪处载明:“职位:法务主管,基本工资2,000,其他7,000”该页最下方乙亲笔签字确认(仅签姓氏),乙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当庭否认,公司遂申请对《试用员工转正申请审批表》下方的签字是否为乙所签进行笔迹鉴定,乙同意,双方当庭就检材及比对样本、鉴定机构及鉴定费用等事宜予以确认。一审法院依法启动鉴定程序后不久,乙书面载明由于鉴定时间长,对公司系违法解除合同无实质影响为由不愿意鉴定,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后又认可签名是在被逼情形下所签,法院依法恢复审理,并当庭询问双方《试用员工转正申请审批表》的形成过程,乙陈述“签字时以上手写部分的内容并未形成,总监意见处没有内容,双方亦没有谈及调整已的工作岗位及薪资问题,只有延期转正的内容是有的,对表格上的内容没有签字认可,签姓不产生法律效力”。甲公司不予认可,主张《试用员工转正申请审批表》由乙亲笔签字,后乙认可业绩不达标才接受调岗调薪的事实。

八、乙原为律师,入职时与律师事务所已解除劳动合同,注销手续已向当地司法局申报,争议时仍处于未注销状态。

乙仲裁请求、诉讼请求、上诉请求:1、恢复劳动关系;2、支付乙从解除至今的工资;3、支付加班工资;4、支付工作期间工资差额;5、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甲公司的仲裁辩称、诉讼答辩、上诉请求:驳回乙所有的请求

仲裁委裁决内容:除年休假工资外均支持乙的诉求。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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