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2022-04-14

2022-04-19  本文已影响0人  老案

第一讲:私募简介

一,私募的特征:1-不承诺收益,2-不公开募集,3-不承诺保底收益,4-不设置担保。5-工商登记

二,私募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信托,其它合伙模式。

三,私募的投资对象:1-投资股权,通过缤购上市来

第二节,私募合作纠纷

1-投资人本金和收益兑现的问题?为了吸引资金,承诺的返本返息,由于募集的资金受到市场的影响,本金和利息万一出了问题,无法收回,产生纠纷。收益纠纷,途中退出纠纷,解散纠纷。

如果中途要取回本金收益,那就只能按照双方的协议。有限合伙人要收回本金收益依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是合伙法,那就不能,如果按照协议就是借贷。

如果是借贷,那就受到利率的限制。这就涉及到法律关系的定性。大部分案例基本认定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法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这里就又涉及企业借贷的效力问题,依法企业是不能借贷的,但是最高法的会议纪要,这样也可以按照借贷处理。13年商事审判会议有判决企业间有效的,但是比较少。

2-不规范私募的刑事问题:如果按照本息支付,如果资金链锻炼,那就涉及到非法集资,涉及2个罪名: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在款罪,第二,集资诈骗--投资人惦记利息,集资人惦记本金。这类案件量特别大,证据收集整理非常麻烦。私募很容易引起刑事案件。

第三节,对赌纠纷

一,主要争议焦点:投资人和目标公司对赌,投资人和股东的对赌。对赌合同是否有效。

对赌条款机制:企业股权的调整机制。运营后发现你估值不高,对赌是一种价值修正。

1-对赌是不是保底条款:投资方有固定收益,那就是借款。保底条款约定:收益好,按股权,收益不好,必须有补偿。

2-是否股东抽逃出资:

3-是否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4-是否显失公平:即便收益不好,我也可以保底,这无法界定是否显示公平。协议双方都是成熟的, 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如果有,那也只能是投资人信息不对称,目标公司对自己非常清楚。

二,最高法判例:

海富与世恒案件,兰州中院认为合同无效,甘肃高院认定改无效。对赌是保底,所以无效。公积金返还。可以和股东对赌,不能和目标公司对赌。

第四讲   回购纠纷

一 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条款的法律效力

1-目标公司不能回购股权。连续几年不分红,对以异议股东要去回购。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股东股权,另外的法院对74条的理解是股东可以回购,公司不能回购。

2-国资股权回购的问题?本质是国有资产的转让,比较麻烦,这就涉及到评估,挂牌等交易,如果超过评估价的10%,就不能继续转让。

3-设计外资股权回购的问题?外资股权回顾必须经商务部门审批。报批对效力的影响。

第五讲,部分投资条款的效力争议

1-单边协议效力争议:部分合伙人有专门的协议,与大部分不同,就是单边协议。

2-VIE效力的争议:以合法手续掩盖非法目的

第六讲,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1-协议基本就是按照违约处理,结果就会赔偿。高管有那些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损害的公司利益是公司,公司不主张,股东代理诉讼。如果是损害股东利益,股东起诉、

第七讲:公司控制权纠纷

1-争夺公章和证照的纠纷:投资人一般不是股权投资人的关注的焦点。诉讼和重刻都是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抢公章和证照,这就是问题?

2-更换法定代表人纠纷: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和股东会决议的法定代表人,认谁呢?是个问题?对外以登记的为准,对内以股东会议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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