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整理时保额怎么计算?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真思考自己的保险规划了,也去整理过去种种机缘下购买的保险,但由于无论是保险公司对产品的宣传,还是一些代理人描述保险产品的保障额度,总是有一些不合理的存在,这些对保额的计算通常有一定的误导性,这使得很多人对保额的情况理解相当模糊,没有清晰的认识,大家对保险自然也多了几分误会,规划起保险来也就多了几分困难。
比如说一些意外组合产品,往往包含各种意外情况的赔付,假如一般意外身故赔付10万,残疾最高赔付10万,火车轮船意外身故赔付30万,航空意外身故赔付50万,这样的保障情况很多时候宣传页面会写着高达百万元的保障。这样计算保额的方式就是将各项责任的保额简单的加起来,达到吸引眼球的效果。但实际如何呢?实际上发生航空意外身故就不会发生火车轮船意外身故,发生一般意外身故就不会发生残疾赔付,这些保额在很多时候是不可兼得的。说百万元的保障实在是一种欺骗。
再比如一些带有轻症的重疾险,往往轻症是额外百分比的赔付,比如基本保额50万的重疾险,轻症额外赔付20%,为了让客户感觉保障额度高,就将这份重疾险的保障额度说成是有60万的保障额度。诚然如果被保险人先得了轻症,赔付了10万,然后再得了重疾再赔付50万的情况下,这样累计的赔付额度是达到了60万,但是也只有这种情况才能到60万呀,如果直接得重疾了获得50万的赔付后合同就终止了,没有所谓轻症赔付了。
类似的还有赔付三次的重疾险,三组不同种类类别的重疾可以先后赔付,比如基本保额是50万,往往夸张成这份保险有150万的额度,因为可以三次赔付嘛,简单一算3个50万可不就是150万嘛。但是要达到150万的赔付,条件多苛刻,要先得了其中一组中的重疾,获得50万的赔付,1年后才可以得不同于第一次所得重疾组别的重疾,这样可以获得第二次赔付,在第二次赔付1年后才可以得不同于前两次所得重疾组别的重疾,这样才能得到第三次赔付。
这样有条件的非一次性可以获得的保障额度,我实在是不知道用它来怎么对应被保险人发生其中一种风险时的状况,不能用于准确估算和解决被保险人风险情况下的问题,要它有何用呢?
还有一些人对保险组合方案的保障额度计算就更离谱了,将意外险、重疾险、防癌险、寿险等等的额度统统加起来,更有将医疗险的额度也算进来,号称好几百万的身价,其实一点意义都没有,这些风险又不会一次性都发生,也不是在身故前都会挨个发生一遍,全部加起来能说明什么问题?
合理的计算方法就是考虑到风险发生的情况,去挨个检视对应情况下的赔付情况。
比如一个人规划了一个整体的保障方案,由6款保险产品组成:
①一般意外险(包含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责任)50万
②公共交通意外险100万
③重疾险(包含重疾和身故责任以及轻症20%赔付)50万
④防癌险(无身故责任)50万
⑤寿险50万
⑥医疗险20万
那么这时候应该这样来考虑他的保额情况:
因公共交通意外身故——获得赔付250万
非公共交通意外身故——获得赔付150万
非意外身故——获得赔付100万
意外残疾——按比例获得赔付最高50万
罹患癌症——获得赔付100万
罹患非癌症重疾——获得赔付50万
罹患轻症——获得赔付10万
医疗报销——按比例实报实销,最高20万
如此才能让被保险人清晰地了解当自己处于一定状况下时有多少资金来解决问题,这对规划才有帮助。
有小伙伴也许会疑惑,比如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不是只有100万的保额吗?怎么能赔到250万呢?其实是因为给付型的保险相互不冲突影响,各自管各自,当发生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时,固然第②款保险产品需要理赔,但这个风险同样满足了第①款意外身故的责任,也满足了第③款和第⑤款身故的责任,所以这些满足责任的保险产品一齐做出理赔,额度就到了250万了。由此可以举一反三。
所以,小伙伴们,你们明白应该怎么做保单整理,怎么看自己的保额情况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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