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买社保的员工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咨询:没有买社保的员工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彭怀文解答:
一、没有购买社保,不是员工工资税前扣除的必须条件
目前税务上没有规定,员工工资税前扣除必须要购买社保。
因为在实务中,存在部分员工依法不能购买社保的情况,比如:
1.离退休返聘员工,因为已经开始享受社保待遇,依法不能购买社保;
2.员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任职的,其中一家单位已经购买社保,剩余单位就不能重复购买;
3.非全日制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在满足劳动法以及社保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购买社保。
因此,员工没有购买社保,不是员工工资税前扣除的必须条件。
二、工资税前扣除需满足的条件
(一)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税务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的规定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税务对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凭证属于内部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只有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目前也尚无相关具体规定,但是部分省市区却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企业所在地如有规定应遵照其规定,如无规定做到以下几点也就无虞:
(1)工资计算表、工资分配表等,以及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条)或相应的工资薪金支付凭据;
(2)有书面的比较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3)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等);
(4)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名册(最好社保局盖章);
(5)分月的员工考勤表等;
(6)员工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资料;
(7)与工资薪金支付相关的其他资料。
以上几项中,第(1)项资料应附在会计记账凭证后面,其余各项应单独归档,以备税务检查。企业一定要重视工资薪金核算资料、发放依据、劳动合同等收集、存档,税务检查时这些资料属于必看资料之一。
三、工资支付方式与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
由于现在银行对于现金监管严格,而且税务局对于现金支付方式很多时候也比通过转账支付更加容易怀疑,从而引起税务稽查等,所以员工工资应尽可能通过非现金手段支付。
对员工的工资,无论是否达到交税的标准,支付方(企业)都应该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这也是税前扣除的前提之一。
综上所述,没有购买社保的员工的工资,在满足上述条件下,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