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帮”律师
在我们朴素的正义观中,不论是我们古代的讼师还是现代的律师,他们都应是正直善良的职业,为弱小者辩护,为含冤的人伸张正义。
然而在这个社会中,人生都是自由选择的结果,有需求就会有供给,有共同的利益就有共同的朋友,因此为黑帮打官司的律师也应运而生。
在澳大利亚,有一位专门为黑帮代理官司,帮助落网的黑帮分子开脱罪责或者减轻罪行的女性律师。表面看来这可能是一位为了利益什么活儿都接的“职业律师”。
但剧情出现了反转,有人发现这位女性竟是警方的暗线,是在多年努力下打入黑社会组织内部的反间谍。她通过和落网的犯罪分子单独会见的方式掌握犯罪分子更多更真实的罪行,然后将信息披露给警方。如此一来,警方破案如同探囊取物。听到这里有人可能会赞叹于警方绝妙的秘密侦查手段,为能如此有效的打击犯罪感到大快人心。
然而,这件事最终还是被暴露于众。那些被这位“黑帮律师”送进监狱的犯罪分子纷纷提起上诉,法院也开始审理警方启用律师作为线人一案,并要求向公众公布该律师的信息。到这里我不仅疑问,刑法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如果是为了打击犯罪,那么就应承认警方为了抓捕罪犯的一切侦查措施。可另一方面,即便是作为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恶名昭著的大毒鸠也有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他们有权享有实质公平的诉讼权利,有权聘请律师辩护,有权行使缄默权,有权在刑事审判中,在控辩双方的博弈过程中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线人律师的存在无疑会让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倾斜。况且,若社会中真的存在与警方同气连枝的律师,那么刑事辩护制度的存在将明存实亡!律师不为委托人一方做辩护,那么还会有人愿意聘请律师么?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还会存在信任么?
我们常说刑法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可打击了犯罪就一定能做到保障了人权么?在这个案例中恰恰是不能两全的。刑法的本质还值得我们细细探索。最后,澳大利亚的最高法院要求公开这位律师的基本信息,否定了警方启用律师作为线人秘密侦查的方式。尽管这样一来这位律师将会暴露在公众之下,处于巨大的危险之中,但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定,保护刑事司法制度,舍小利顾大利才是正确的价值选择。很明显,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出现冲突的时候,澳大利亚法院选择了保障人权,这可能也是现代社会和法律的价值趋势。不论是民法学界亦或是刑法学界个人主义观念都不断加强了。
回过头来再说这位黑帮律师,我想法院之所以会否定这种行为还在于她未尽到作为一名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修养。每一位律师都应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对委托人的隐私保密,尊重委托人的行为和选择。每一位委托人选择一位律师都是基于诚实信用,这位女律师不仅违背了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也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这种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其实,相比于涉黑涉恶案件案件对社会的影响,丧失了对于信赖利益的保护才是更为严重的惨案。因此,不论何种类型的案件,都用冷静、理性的心态一视同仁对待才是真正成熟的律师。
有时候我们朴素的正义观想问题还是过于简单,也是目前社会所达不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