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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金瓶梅》第66章 第三十三回下  韩道国纵妇争锋  两种侮

2025-06-17  本文已影响0人  再审金瓶梅

应伯爵介绍来的,西门庆聘用的绒线铺经理韩道国,原来也是山东郓王府校尉,与伙计来保都是有军职身份的人,现在绒线铺正、副经理都是山东郓王府校尉,这么说校尉只是个闲差,也是个荣誉,就像现在很多老板汽车挂一个白色的军用号牌,车里再放上一块写着警备的红牌子,可以随便停车,随便掉头。

“韩道国纵妇争锋”,韩道国的弟弟和韩道国的老婆一直通奸,被邻居几个烂仔很早察觉,这天偷开了韩道国家的后门,一起涌进去把正在通奸的叔嫂二人捆在一起,拉到了街上的厢铺里。厢铺应该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者治安岗亭一样的设施。

“把后门开了,众人一齐进去,掇开房门,韩二夺门就走,被一少年一拳打倒拿住,(韩道国)老婆还在炕上,慌穿衣不迭,一人进去,先裤子挝在手里,都一条绳子拴出来。”女的还没穿裤子就被和丈夫的弟弟一条绳子捆一起,游街或者说是被扭送。

这四个烂仔的行为可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偷入韩道国家捉奸,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段裸体游行或者裸体扭送,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两罪并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都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前面第四回下“闹茶坊郓哥义愤,私闯民宅可防卫”和第五回上 “捉奸情郓哥定计,正当防卫与避险”中已经有讨论,只不过前两次都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未遂,这次是既遂犯罪。

在前面第二十四回下,“惠祥怒詈来旺妇,泼妇骂街可涉罪”中,我们讨论过两个近似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与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两个罪名看起来差不多,应该怎么区分他们呢?“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诽谤罪”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都是侵犯公民的名誉,都可以使用暴力手段。区别在于“强制猥亵、侮辱罪”侵犯的是人的性羞耻心,是公诉案件;“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是他人名誉、人格尊严,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从兰陵笑笑生对当时案件过程的描写上看,几个烂仔既有侮辱人格尊严的故意,也有猥亵的故意,一个行为触犯两种法益,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应该是处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猥亵、侮辱罪”。

如果法官不认为强制一男一女捆在一起,赤裸下身从大街走过,有辱性羞耻心,仅仅是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侮辱罪、诽谤罪”,那么这几个烂仔犯的“侮辱罪”案件,因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是刑事自诉罪了。

我们在第九回下“公诉自诉皆无门路,武都头误打李皂隶”那回提到过刑事自诉的案件问题,刑事自诉有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罪”,属于第一类的“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

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情节比较轻微,处罚上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档次。

本半回故事还有一个有趣的小插曲:

“内中一老者见男妇二人拴做一处,便问左右看的人:‘此是为什么事的?’旁边有多口的道:‘你老人家不知,此是小叔奸嫂子的。’那老者点了点头儿说道:‘可伤,原来小叔儿要嫂子的,到官,叔嫂通奸,两个都是绞罪。’那旁边多口的,认的他有名叫做陶扒灰,一连娶三个媳妇,都吃他扒了,因此插口说道:‘你老人家深通条律,象这小叔养嫂子的便是绞罪,若是公公养媳妇的却论什么罪?’那老者见不是话,低着头一声儿没言语走了。”

在古代的法律处理,韩道国的弟弟和韩道国的老婆通奸叫养小叔子,因为是同辈的,处绞刑;老者陶奸淫三个儿媳妇叫爬灰,因为是长幼两辈,处斩首。现在法律不看身份,看是不是违背一方意愿,男的不愿意,女方强上是强制猥亵罪;女的不愿意,男的强上是强奸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如果双方愿意,也到了性自主权的年纪,就与法律无涉,是道德问题和组织纪律问题了。因为中国古代是身份社会,而现代是契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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