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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2020年12月30日)

2020-12-30  本文已影响0人  彭怀文

问题1: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多计提了折旧,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发现了怎么调整?

解答:

对于固定资产多计提了折旧,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发现,涉及到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两个方面,下面分别说明。

一、税务处理

(一)在发现时还没有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多计提了折旧,在发现时还没有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就只需要更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税前扣除折旧金额,直接按照正确折旧金额申报税前扣除即可。

(二)在发现时已经申报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多计提了折旧,在发现时申报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就需要撤回年度申报表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直接按照正确的折旧金额填报税前扣除金额即可。

如果因为撤回申报后,需要补缴税金,只要在规定时间按时补缴即可,不会有滞纳金的。

(三)必要时更正财报报表

如果会计处理最终结果是更正了上年度的财务报表的话,税务方面也需要申请更正向税务局申报的财务报表。

二、会计处理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虽然固定资产多计提属于会计差错,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会计差错不需要追溯调整,而是适用未来适用法,也就是直接发现的当期进行调整即可。

借:累计折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需补缴金额)

管理费用等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固定资产折旧错误属于会计差错,对于金额重大的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对于金额较小影响不大的则可以不进行追溯调整。

如果需要追溯调整的,则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1、确认并冲减多计提折旧金额

借: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确认应补缴的税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需补缴金额)

3、余额结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补记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问题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计税基础是什么?

一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取得成本为2000,2018年末公允价值为2400万,2019年末公允价值为2100,则2019年末计税基础是多少?

解答:

不变啊,还是2000。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专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无论公允价值如何变动,依然是“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问题3:对于所得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和税法上是如何协调的?

解答:

对于所得税暂时性差异,企业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是不一致的。

一、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最大特点就是简单,尽量减少税会差异,所以该准则下连“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会计科目都没有。

所以,企业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时候,根本就不需要去区分暂时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只要存在差异,管它什么差异,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就是,然后所有调整结果就全部在“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中体现。因此,计提或确认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

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是需要区分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

对于永久性差异,直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确认“应交税费”和“所得税费用”。

1、永久性差异纳税调增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永久性差异纳税调减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说明:实务中当然不会像上面这样分开做两笔分录,实务中都是按照永久性差异的净额以及暂时性差异合并做分录的。这里只是为了说明问题,专门分开的,下面暂时性差异也将如此,不再重复解释。

(二)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换句通俗话说,就是可以分为暂时性先交税差异和暂时性后交税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后交税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先交税差异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所得税费用”是严格按照“配比原则”进行确认,也就是除开永久性差异影响外“所得税费用”与“本年利润”应该成正比例关系。

那么,对于暂时性影响的当期增加或减少的应交所得税,就不能直接计入“所得税费用”,而是需要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暂时性后交税差异,相当于企业暂时欠债,也就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分录单独拎出来就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样道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先交税差异,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最后,再加上“本年利润”计提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将上述的永久性差异、暂时性以及“本年利润”计提的会计分录合并在一起: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实务中,基本上都是按照差异的净额做会计分录,也就是只做最后的一个会计分录。通过上述分录,就把暂时性、永久性差异等联系到一块了。

问题4:技术研发期末无法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全部计入计入管理费用对企业所得税有影响吗?

解答:

对于研发费用,如果无法区分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情况下,基于谨慎性原则,会计处理是费用化。

对于研发费用的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区分,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规定,税务处理通常是接受会计处理的结果。

研发费用费用化以后,直接就在当期税前一次性扣除了,同时也在当期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如果资本化,也就是最终确认为无形资产后,就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进行摊销,并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由于是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最低摊销时间是10年。按照规定,在摊销期间可以享受摊销额的加计扣除。

因此,对于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会加大当期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缴税额会减少。

问题5:研发项目最终研发失败,相关研发费用是否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解答:

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6: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模型是指哪五步?

解答: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在履行各项履约义务的同时确认收入。

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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