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民法总论(二)

2017-03-29  本文已影响0人  eb5e39a0f383

前言:当重新去审视的时候,法律内在的逻辑和实务中的紧密联系其实是非常精妙的,如同一颗硬币,不仅要重正面去了解规则,还要从反面去发现规则的另外一层含义,只有这样才能明白其深意,更准确地运用法条去解决现实问题。社会不断地发展,不断地暴露新的问题,法律也在积极跟进,“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权利神圣原则

2、身份平等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思变动权利义务关系。

4、公平原则:民事行为(对其理解非常重要)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

5、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力、履行义务需依诚信原则(帝王规则)

(1)含义:为每一个参加经济生活的的主体设立了一个诚信商人的标准(楷模),是一个追求利益平衡的工具(主体与主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

(2)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

A、罗马法:萌芽,一般恶意抗辩权

B、法国民法典: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C、德国、旧中国民法典

D、日本修订民法典、台湾地区

(3)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原则的法制化

(4)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是赋予法律自由裁量权

(5)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6、公序良俗原则: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否则无效。

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别

诚信原则:对合同主体履行方式的要求提出的要求,如果违反,不产生结果,但是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还是有效的,是存在的。

公序良俗:无效。违反了,导致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被消灭了。

(1)功能:同样是对法官的授权规范

(2)效果:法律行为无效

(3)目的: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足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正一反相呼应)

权利行使不得超过正当界限

(1)要件:没有正当权利存在;行使权利损害然人利益;具有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故意

(2)功能:构成判断侵权行为的一个基准,发生赔偿损害的后果。

(3)与诚实信用的区别(对权利提出的要求)在习惯上的区别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概述

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平等参与并受法律保护,有特定的范围,物权关系(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民事法律关系涉及法律主体的私意。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有适于享有权利的存在,有国家法律的认可。(唯有自然人才是目的,法人是为了实现自然人利益的手段罢了。)

2、客体:

物权——物

债权——特定的行为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身权——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3、内容

二、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二)权利的本质

1、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1)意思说;温特夏德

(2)利益说:耶林

(3)法力说:梅克尔

2、权限与权能

(1)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

代理权限

(2)权能:权利的具体作用的样态,也即权利的内容。

(三)权利的分类(依权利客体不同)

私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

区分标准:依权利客体不同

(1)财产权:有经济价值,权利可转移

(2)人身权:无直接经济价值,权利不可转移

(3)处于两者之间的权利:继承权、社员权

2、支配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请求权(主体对主体的权利)、抗辩权(对抗请求权)、形成权

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1)支配权:指权利人能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2)请求权,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没有支配客体的权利)

A、请求权的基础权利:请求权和债权是交集关系

B、请求权基础:支持某项请求权的法律规范

请求权竞合:一个行为,可以依据不用的法律规范提出请求。

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不同,在法律效果上也有极大的区别。

例:甲给乙租了房子,乙不小心把甲的房子烧了。

如果根据侵权行为要证明(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自己有损害)

如果是根据合同(以无过错为原则,不尽然证明自己有损害,因为违约金和定金都不必证明有损害,但是要证明甲和乙之间有份有效合同)

结果不同:如果依据合同,可以要求违约金、定金,但是侵权就不行。侵权里面有一个侵权损害赔偿,这是侵权的独特性。

违约和侵权的竞合是最常见的。

(3)抗辩权: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请求权被称为民法之矛,抗辩权是民法之盾。)

抗辩权有一时性抗辩和永久性抗辩。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时性抗辩;时效抗辩是永久性抗辩。

(4)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

变动:产生、变动、消灭

例: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

一切形成权要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姚  茜 律师/学习笔记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sunshine_yao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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