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音乐版权
小胡今天凌晨录制的电台节目刚刚上传,就被平台给下架了,这已经是第二次被平台下架节目了。
上次做的乐评类节目,中间插入了原曲的70%,那时候被平台下架,虽然很郁闷,但是我自己心里也能够接受。而这次是重新做了编曲和翻唱的歌,又被下架,那可以说360度螺旋爆炸了。
这也让我想到了一个问题:我们平时所做的收听,翻唱,改编歌曲的行为,到底有多少是侵权行为呢?
当然,一个大前提是如果你的收听,翻唱,改编行为不涉及商业活动,不产生收益,一般都不会有太多问题。而对一首歌曲的传播和二次创作能够产生一定收益的话,音乐版权就要搬到台面上来论道论道了。
(图源:http://img3.imgtn.bdimg.com/it/u=2428567983,4184865490&fm=26&gp=0.jpg)身边很常见的二创平台有Bilibili,全民K歌,喜马拉雅,荔枝FM等等。B站开始是二创发家,音乐区也毫无例外。平台上有很多粉丝量巨大的音乐区UP主,在最开始时也是在做歌曲翻唱,慢慢地有了人气和资源才开始做原创音乐。有些UP主用的是自己重新编曲的伴奏,而有些UP主用的是歌曲的原版伴奏,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原歌曲带来推广效应,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歌曲的著作权。
或许这时候就会有人说了,如果任意播放传播歌曲都是侵权行为的话,那创作者和歌手把歌曲制作出啦也就不会有人听啊?这也就是现在音乐传播的很暧昧的一点,创作者既想要让自己的歌曲产生稳定的收益,还想要让歌曲广泛流传。这两者之间也会有一定的矛盾之处。如果歌曲广泛流传,那就不可避免地会大范围产生侵权行为;而想让歌曲产生稳定的收益,就需要让法务遏制这些侵权行为。B站等平台的歌曲二次创作产品就游走在侵权与推广的边缘上。或许当制作者和二创平台还籍籍无名时,二创作品没有太大收益,也就不会引起原作者的重视,而当制作者和二创平台有了足够大的商业价值时,平台中的二创音乐作品就会有影响到原作者的利益,当然也就会出现了举报和控告的行为。
(图源:http://img5.imgtn.bdimg.com/it/u=2812367734,357945031&fm=11&gp=0.jpg)一部分商业音频,商业视频的创作者可能提前意识到了这一点,或者已经有了一定的盈利,他们会用这些盈利去购置有版权的音乐文件,再去进行使用。B站知名UP主“影视飓风”曾经也就音乐版权问题专门出了一期讲解视频,也给各位制作者提供了一系列有版权音乐的购买渠道。对于那些有财力,有精力,有意识保护版权的制作者,这当然是好事;而对于一些制作视频只是处于兴趣爱好的平台边缘者来说,这可能并没有什么影响。小胡手里也有很多版权音乐的购买渠道,之前也花费过一定的金钱去购买时长两到五分钟的垫乐。下手购买的那一刻是真的很肉疼,但是避免以后出现大问题,这些花销也应当。
就音乐版权保护的问题上,我们做的可能还不够。隔壁韩国对于音乐制作人的作品有一套很详尽的收益机制,很多知名的“版权富人”,像Bigbang的权志龙先生,iKon的金韩彬先生,Solo歌手张凡俊先生都可以用他们的原创音乐给自己带来不小的收益。歌曲放送也会每月按时长计算收益,因而他们的歌曲收益也会更加精细条理。像金韩彬曾经在某档节目里说的“有时候一个月赚一辆自行车,有时一个月赚一辆跑车”,即使是夸张一点的玩笑话,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来了他的收益状况。
对于音乐版权保护问题,目前可能也有一定的解决方法。像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一样,音乐制作产业也可以衍生出专业的音乐版权收益管理以及法律保护事务所。将版权收益与侵权问题交与专业的机构进行管理控制,对于创作者来说,既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他们的创作收益,也能及时发现市场上出现的侵权行为。对于使用者来说,虽然他们可能会增加一些些成本支出,但是他们能避免自己无意识产生的侵权,也能为自己喜欢的歌手与音乐制作人 增加直接收入。而对于那些二创平台来说,与版权管理事务所合作能够大大降低音乐侵权给自己带来的名誉风险以及收益风险。版权管理机构可以为不同平台的二创商业行为划定免费与收费的界限,让二创作者在有法律依靠的条件下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