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什么要做团队

2019-06-13  本文已影响0人  海客曰

中国的律师制度的规定与美国的律师发展过程不一样。

19世纪时,律师的法律业务专业化程度很低,业务内容主要是辩护而非提供咨询和草拟法律文书,那时典型的律师是单独执业者。

为了节约办公成本的考虑,几个或多个单独执业律师一起办公,公用办公场所,一起分担房租、内勤等办公费用。

19世纪后期,大城市中靠近金融中心的地方开始需要专业化的律师,开始出现集体执业,这时就有了律师事务所,即Law Firm。

而我们国家的律师制度,8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后来的律师法也一直要求律师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执业。所以,我们的律师制度规定的,只有集体执业,没有个人执业,也没有共用办公场所。

但实践中的提成制律所,就是是事实上的个人单独执业。

面对客户的需求,律师、律所的工作有三种:

一是程序型事务,卖时间,程序、流程
二是经验型事务,卖知识、经验、判断力
三是专家型服务,卖智慧,创造、创新

一个客户,需要以上三种类型的服务。我们忙累,累在哪里?

单打独斗的律师,类似前述个人单独执业,只能提供程序型法律事务。或许他也可以做经验型与智慧型服务,但众多的程序性事务会占用其大量时间,让他喘不过气来。所以,很多律师说,“律师卖的是时间。”其实,只是他做了太多程序型法律事务而已。

单打独斗律师的状况是,从事了大量的低层次劳动,没有时间学习新知识,吃老本,啃经验。一大量时间被占用,没有时间从容地去运用智慧提供别的律师提供不了的客户服务。

一方面,我们无法总结经验,无法增长智慧,更无法输出智慧,提供不了智慧型服务。另一方面,一般的客户都认为,能提供智慧型服务的,只有北京有,上海有,都集中在北上广深。如此,进入恶性循环。

而实际上,北上广深能提供智慧型服务的也无一不是利用团队的力量。在某种意义上说,中小城市律所与北上广深律所的区别仅仅在于,北上广深是先有业务后有团队,而中小城市更多地是先有团队才可能有智慧型业务。

对于律所内部来说,无非三类工作,通俗地说,有三类“活”:

找业务、管业务、做业务,分别对应的是市场、管理、专业。在单独执业的情况下,律师需要三类“活”一把抓。

这三类工作,其他的商业主体都是都是怎么做的?生产企业怎么做?商业服务公司怎么做?如果说这些公司与律所这样的专业服务公司不一样,那看看会计师事务所,看看咨询公司,看看著名的“四大”,看看麦肯锡公司。它们都是分开的,都是有分工的。

事实上,这些不同的工作,是完全可以,也应该交给不同的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去做的。

所以,在考虑做不做团队的时候,我们需要暂时抛开我们律所的“法定的”组织形式,需要回归律所的本源去考虑我们的行动。

我们得考虑清楚,我们的战略和目标是什么?战略与目标不同,决定了我们要采用的组织模式。

很多年以前,听说某地有位律师设立了一家律师事务所,投资购买了一个很大的办公室,斥大额资金装修得很气派。然后广发英雄帖,招聘律师,条件是,提供最好的办公条件,每月只收固定费用500元,最短时间提成,无需提供发票报销之类。这种模式,在很短时间内聚集了三百多人。

这样的律所有没有战略?有没有目标?他一定是有的!他的招聘、他的律师管理、盈利模式、分配模式是他的那个样子。

先确定了战略及目标,再从上面所谈的三个纬度看,一是我们究竟是个人单独执业,还是共用办公场所,还是合伙执业。二是我们要做的业务,是侧重于程序?经验?还是智慧?我们想不想、愿不愿意、能不能做到在律师事务所中分工明确?把找业务、管业务、做业务,也就是市场、管理、专业分别交给不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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