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島斷易》23-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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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島斷易》23-剝

=23山地剝

剝,不利有攸往。

占「剝」字從刀、彔聲。《說文》謂「刻木也」。《歸藏》則作[刀刀],從兩刀。

卦體上[艮]下[坤],[艮]為山,[坤]為地,「山附於地」也。

卦德五陰一陽,一陽居上,五陰在下。
所謂山者,亦[賁]耳,陰盛陽微,有岌岌乎山崩為地之象。

《象傳》不曰「山在地上」,而日「山附於地」,「附」,寄託也,已難保安止而不動矣。

日削日剝,勢所必至,故名此卦曰[剝]。

[剝]繼[賁]而來,以[賁]之飾極,反而為[剝],
[離]變為[坤],火化為土,土曠山微,所始培塿,剝之易易,是小人眾而君子孤也。

對卦為[夬],[夬]五陽盛長,決去一陰,故曰「利有攸往」。

[剝]五陰盛長,剝落一陽,故曰「不利有攸往」。

《彖傳》曰:剝,剝也,柔變剛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彖傳》曰「剝,剝也。」《序卦傳》曰「剝者,盡也。」《雜卦傳》曰「剝,爛也。」

或又為脫、為落、為褫、為裂、為擊,是悉取剝消之義。

[剝]為陰陽消長十二卦之一。

[乾]之時,一陰始生於下,為[姤],為[遯],陰柔益長,陽剛漸消,剛變為柔,
至此僅存上之一陽而已。

陽為君子,陰為小人,五陰滅一陽,是「小人道長,君子道消」,
故曰「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

卦體[坤]為順,[艮]為止,君子觀此象,宜體[坤]之順,法[艮]之止,
順以安分,不與小人爭功;止以待時,不與小人競進,
「消息盈虛」,合乎天行,方默持乎氣數,以待一陽之來復也。

當此剝亂之會,君子退居無位之地,
順其分,止其身,留作碩果轉移之機,正賴有此君子也。

故[夬]之一陰盡,而[姤]之一陰即生於下;
[剝]之一陽盡,而[復]之一陽即生於下。

此即「消息盈虛」,天行之循環也。

以此卦擬人事,凡命運之通塞,家道之盛衰,以及富貴、貧賤、壽夭、疾病皆存焉,
其實不外夫陰陽消長。

陰陽二字,在人則分「邪正」,在心則判「理欲」,在事則別「公私」。

邪人眾則正人孤,欲心熾則理心亡,私事興則公事敗,
家道因之衰,命運因之塞,危亦甚矣。

人當此時,亦唯順而止,任天行之自然;若欲強而往之,恐必多不利焉。

蓋[剝]之害,自下而來,漸剝漸近,
初而剝床之足,繼而剝床之辨,終而剝人之膚,陽愈消,陰愈長矣。

雖有三之照應,五之調護,而碩果之存,繫而無用。

大廈將傾,獨木支之;巨舟將覆,一索繫之,少存也,雖曰人事,豈非天命哉!

家道之衰而復盛,命運之塞而復通,皆仗此一陽以作轉機耳。
則保此一陽之孤存,豈可不慎哉!

以此卦擬國家,是古今國家治亂之所由來也。

大亂之來,不自亂始,至亂極而禍不可力挽矣。

正當亂極之時,小人盈廷,忠臣受戮,志士殞亡,以柔變剛,剛陽殆將剝盡矣。

如夏之龍逢,殷之比箕,其精忠一往,而輒遭不測者。
自古以來,類皆如是,是所謂「不利有攸往」也。

唯若微子之去殷,太公之避紂,我國菅右相馬遇眨,為能順而止也。

上九所云「碩果不食」者,即指此翔運之君子也。

在小人雖同惡相濟,其間豈無稍知名分,顧借忠良?

如[剝]之六三,能應上九;
[剝]之六五,能制群陰,以其柔居陽位,因能抑陰以扶陽,是為卦中一陽來復之機,
即國家危而復安之兆也。

天行循環,其運如斯,為國家者,不幸而時當剝亂,寧可順止,毋為「攸往」,斯得矣。

通觀此卦,陰盛剝陽,九月之卦,肅殺之氣,剝落萬物之象也。

夫陰陽消長,天行也,治亂盛衰,世運也。

造化之理,文勝必敞,朝華之草,夕而零落,此[剝]之所以次[賁]也。

夫禍起於微,悔生於終,強與之爭,終必致災。

安而自守,可保厥初,此《繫辭》所以誡其攸往,勉其順止者,即此理也。

初為禍之始,剝之漸也。
二則較凶矣。
三知從正,其勢自孤。
四雖剝之以膚,災切近矣。
五居尊位,獨能調劑群情,招懷以恩,女子小人,各安其分,使相率以從陽,不至進而剝上。
上爻碩果之得以存者,賴有此耳。

善變者,轉禍為福,不善變者,化吉為凶,是以剝則始凶,而終則不凶也。

《大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

地之厚,足以載山;山之重,足以鎮地。

地在下,故取廣厚;山在上,故取安鎮。

曰「山附於地」,如物之寄附然,則山幾搖搖欲動,不得安止矣。

上謂人君也,山附於地,猶云君附於民,則君亦危矣。

君當此時,所宜厚其下以保其宅之安。

上卦[艮],下卦[坤],[剝]之漸自下起,故曰厚其下。
下厚則上安,即所謂地厚而山安也。

爻中曰「床」,曰「輿」,曰「廬」,多取宅中之物,
《象》曰「安宅」,從其類也。

【占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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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凶。

《象****傳****》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床者,人所坐臥也,此卦上實下虛,床亦上實下虛,故取其象。

陰之剥陽,自下而上,初在下,象床之足,故先剝以足。

床有足而立,剝足則傾矣,傾則凶。

「蔑」,滅也;「貞」,正也;陰之剝陽,即邪滅正,是小人之害君子也,故曰「蔑貞凶」。

《象傳》曰「以滅下也」,以床言,足在下;以爻言,初亦在下,故曰「滅下也」,
是[剝]之始也。

一說:「貞」即「楨」,《程傳》「辨」謂「幹」,
則以貞為楨,幹為床之兩邊,楨為床之兩端,可備一解。

俞氏以「剝床以足蔑」為句,謂固執而不亂,變則凶,是又一解也。

【占問】

【占例之176】

相識某商來,請占氣運,筮得[剝]之[頤]。

爻辭曰:「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凶。」

斷曰:

[剝]自下剝上,剝床以足,是下毀上,有奴僕毀主之象。

今占得初爻,知足下用人不當,防下有不安本分,逞強而輕蔑主人者。
爻象如是,足下宜注意焉。

其人謝而歸,後聞知渠家雇人不下數十輩,因多不得力,主人擬減其給,
下人各懷不平,結黨而掠主家之財,致主家被困,悉與爻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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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凶。

《象****傳****》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辨」,《程注》謂「床之幹也」,是床足之上,床身之下,分辨處也。

初剝足,二剝辨,陰漸而進也。

剝至於辨,床愈危矣,邪盛蔑正,凶與初同。

《象傳》曰「未有與也」,指上九言,謂二與初,同惡相濟,謀剝上九,
上九孤陽在上,未有應與。《象》蓋為上九危也。

【占問】

【占例之177】

有一紳士來,請占氣運,筮得[剝]之[蒙]。

爻辭曰:「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凶。」

斷曰:

此卦五陰剝一陽,故曰[剝]。
二以陰居陰,本與五相應,欲同剝上爻,
五爻以柔居陽,且與上比,不復剝上,二將並以剝五。

「辨」,為床之幹,「幹」,床兩邊也,故見二有兩邊並剝之心,
是不願義理,只知剝人利己者也。
然如此以剝,難免凶矣,故《象傳》曰:「未有與也」,言此等人,必無好相與也。

紳士聽之,如有所感而去。

後聞其人貸親族巨萬金,不思感謝,反欲毀没親族,是最不義也。

《易》理能隱抉其奸,靈顯可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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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剝之,無咎。

《象****傳****》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三以陰居陽,與上相應,其類屬陰,故其心在助陽。

當群陰剥陽之時,為三獨應剛,是以小人而保全君子者也,許以「無咎」,不沒其善也。

《象傳》曰「失上下也」,謂其處上下諸陰之間,獨能去黨而從正,是失其黨也,
故曰「失上下也」。

【占問】

【占例之178】

明治十七年(1884)冬,橫濱洋銀商某來,請占氣運,筮得[剝]之[艮]。

爻辭曰:「六三,剝之,無咎。」

斷曰:

[剝]者,山崩為地之卦,故曰[剝]。
五陰漸長,將剝毀一陽,剝者,奪也,削也。

今占得三爻,三爻陰居陽位,與上一陽相應,是雖與群陰同黨,獨不與群陰同志,故「無咎」。
猶是同此賣買,而能獨出心裁,人棄我取,當必獲大利。

就[剝]之一卦言,謂山變為地,可見今時價高如山,易一時有低落如地之象。
占者宜留意焉。

後某來謝曰:今回為朝鮮事,洋銀騰貴,余信《易》占所云,就高價賣之,一時間得數拾萬元。
《易》占高妙,不可測度如此,感服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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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剝床以膚,凶。

《象****傳****》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剝]之災,萌於初爻,至四爻,漸逼漸近。

四以陰居陰,與初二同惡相濟。

在初二居內卦,卦分內外,床隔上下,距上爻遠,所剝僅在「足」與「辨」。 四爻與上同卦,愈近則剝愈甚,故直及於「膚」。

就爻次第觀之,初為床足,二為床辨,三爻為床身,四爻則為床上之人身。

[艮]為指,為喙,有人身之象,故曰「剝床以膚,凶。」

《象傳》曰「切近災也」,剝及於膚,災及其身矣,故曰「切近災也」,深為一陽危焉。

[剝]者,小人剝君子,宜為君子凶矣。

初、二、四三爻,不曰君子凶,而第渾言曰凶,
知剝之害,國破家亡,居子固凶,而小人亦難免於凶也,故統象之曰「凶」,意微哉!

一說以「膚」作「簀」,簀,床板也,足備一解。

【占問】

【占例之179】

富商某來,請占氣運,筮得[剝]之[晉]。

爻辭曰:「六四,剝床以膚,凶。」

斷曰:

剝之為災,由遠及近,當其遠時,其為災小,猶可避也,及至切近,雖避難免。

今占得四爻,四與上同卦,災已切近,曰「剝床以膚」,則剝及肌膚矣。

推其災所來,知必足下同居中,具為切近相待之人。
或祭祖祈神,期可免災,然恐亦難保矣,並宜速作避居之計。

又云占象既凶,並須參觀容貌,如印堂有黑赤氣,或天庭有細赤盤現,必難免禍。
今足下幸血色得宜,不露災形,避地或可免也。

某氏聽之大驚,遂避居相州湯本,不料某夥友以販米卦北國,在大阪賭買米市,大遭耗剝。
此夥友平素誠實,為某所親近,故以數萬金委托之,未嘗疑也。
今遭此大耗,夥友忽復生奸計,瞞著主人,隱蔽資財,
拼以一死,唯主人自命,向親族朋友,遍謝其罪。事出無奈,亦不復究問。

《易》占之垂示昭彰,可不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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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象****傳****》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五為尊位,以陰居陽,與上比近,知群陰上逼,一陽已危,無可再剝,陰存護陽之計。

以陽制陰,陰眾陽孤,必不受制,不如率陰以從陽也。

曰「魚」,曰「宮人」,皆陰象。
曰「貫魚」,猶言率眾陰而成貫也。
曰「宮人寵」,是以宮人而受一陽之寵也。

一陽既得免剝,眾陰亦得免凶,故曰「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象傳》曰「終無尤也。」
六五為群陰之首,能率群肖而懾服於君子,碩果之得保存者,五爻之力也,
故曰「終無尤也」。

[剝]者,眾陰皆欲剝陽,惟三五陰而居剛,能為一陽委曲保護。

初以陽居陰,只知有剝,剝之災,實起於初,蓋以初卑微下賤,未見人之尤者也。

【占問】

【占例之180】

橫濱境町森錠太郎氏者,為英國外商書記,
明治十四年(1881)春,腹內疼痛,請內外醫診察,服藥無效。
疼痛益甚,渠毋請余占之,筮得[剝]之[觀]。

爻辭曰:「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斷曰:

剝者、剝落,至上爻,則一陽將盡,有精神消毀之象。
占得五爻,速施治療,尚可出萬死而一生。

爻辭曰:「貫魚,以宮人寵」,貫,穿也,以針穿物,也謂宜用針刺其穴也。
余不通醫道,且於針治,不知其適否,唯以《易》象言之而已。試以針治施之。

母氏曰:有東京針治家若宮氏,與伊宅相近,可招治。

余曰:爻辭曰:「以宮人寵」,其人適姓若宮,最妙,可速招之。

其母歸即招若官氏診察。若宮氏來,先撫患者肢體,並聞病狀,如有所感。
少間曰:是余所經驗之症,再遲恐不及治矣!即時針治,二三時間腹中雷鳴,是平癒之兆。
居時而腹不鳴,則術無所施,及針後果腹鳴。苦悶忽毀,不日平癒。

《易》之妙理,可謂無微不著也。

余常語中村敬宇氏以此占,氏大賞,讚之曰:
以「貫魚」爻辭,充針治,他人所不能及,子之活斷,敬服敬服!
又醫之姓適合著宮氏,可謂奇矣。《易》之精微如此!

【占例之181】

明治三十二年(1899),三月二十八日,占晴雨。

維新之後,余有見舊奉聖像安置於博覽會,此大不敬也。
余乃就大綱山建設聖廟,每年冬至日,占國家之事於此堂。
三條相國來觀,蒙賜「神易堂」額,爾後每年四月八日舉行祭典。
是年恐值雨期,為占一卦,以卜晴雨,筮得[剝]之[觀]。

爻辭曰:「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象傳》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斷曰:

此卦全卦無水之象,不雨可之也。
五爻變則為[巽],但有風而已。且觀者,祭祀之卦,適合祭典。

至期果天氣快晴,午後三時有微風,恐測天家無計證驗也。

凡晴雨之占,[小畜]之上爻變,必風止而為雨,其《彖》辭曰:「密雲不雨」,
至此曰「既雨」。

推爻理,
以卦面有水占雨,以水變為雨止;
以內卦為午前,以外卦為午後,風亦同之。
孔明赤壁之火攻,亦此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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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象傳》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艮]為果,果在樹上,故於上爻,有碩果之象。[艮]止也,故「碩果不食」。

「輿」,地也,地以載物,「得輿」者,得民之承載也。

「廬」,屋也,用以態人,「剝盧」者,無所用其庇也。

此爻一陽在上,譬如碩果僅存,高出卦外,非群陰所得蝕食,故曰「碩果不食」。

原其不食之故,
以天道觀之,無眾陽消滅,而群陰溫存之義;
以人事觀人,無君子俱亡,而小人獨存之理。

天地之間,豈可一日無善類乎?

[剝]當十月,正萬木搖落之時,大果尚存木杪,果中有仁,足以復生,
即[剝]未盡而陽復生之象。

且剝極則亂,亂極則思治,故眾心愛戴君子,謂之「君子得輿」也。

小人剝去君子,終自失其所態,故曰「小人剝廬」。

《象傳》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君子德澤長流,故民必載之,小人惡跡顯著,故「終不可用」。

此爻變則為[坤],是「終不可用」之象也。

【占問】

【占例之182】

明治二十三年(1890),為國家筮元老院,得[剝]之[坤]。

爻辭曰:「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斷曰:

[剝]至上九,所剝將盡,存無幾矣,元老院其或廢乎?

時際國會之興,元老院議官,大抵即為貴族院議員,或即為樞密顧問官,其盡心國事同也,
元老院自可廢止。

在元老院之廢,原可推知,而《易》象能前時明示,故附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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