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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在停车场被盗,停车场要承担什么责任

2024-04-08  本文已影响0人  重庆刑事黎律

如果汽车在停车场被盗,一般车主会认为与停车场之间是车辆保管合同,车主进入停车场停放车辆,并向停车场缴纳停车费,停车场提供车辆停放场地,同时应保证车辆停放安全。而停车场会认为是场地租赁合同,因为车辆钥匙由车主自行保管,车主并未将车辆移交给停车场占有,不符合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应有的占有的特征。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双方是场地租赁合同而非保管合同。

依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停车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做到了监控全覆盖,配备专人看守,安排安保人员巡逻,就说明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停车场常见的做法是挂个告示,上面写着本停车场仅收取场地占用费,安全责任自负。告示属于格式条款,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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