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大的3C配件厂商品胜起诉世界市值最高的苹果公司:涉嫌垄断
8月28日,宏民得到消息,中国最大的3C配件厂商品胜电子已于今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苹果公司涉嫌垄断提起诉讼,且法院已经受理。
品胜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兼CEO赵国成在社交媒体表示:苹果公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伟大的企业之一,乔布斯和库克也都是我敬重的伟大的企业家,但是伟大的企业也不能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
据了解,本次品胜电子的诉讼请求是:
一、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即立即停止实施MFi认证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
二、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三被告垄断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三、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鉴定费、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400000元等费用;
四、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民事起诉状
原 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董事长
被告一:美国苹果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5014库比蒂诺市因芬蒂环道1号(1 INFINITE LOOP, CUPERTINO, CALIFORNIA 95014, U.S.A)
法定代表人:B·J·沃特罗斯(BJ Watrous),副总裁兼首席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被告二: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88号C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吉恩·丹尼尔·来沃夫,董事长
被告三: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东一办公楼二十层2、4、5、6室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Michael Joseph BoydJr.),董事长
案由:垄断纠纷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系目前全球市值最高的公司,其主要产品和产品配件在连接方面具有唯一对应性和不可替代性
被告美国苹果公司成立于1977年1月3日,主要设计、生产和销售个人电脑、便携式数字音乐播放器和移动通信工具、各种相关软件、辅助设施、外围设备和网络产品等。此外,被告还销售自己品牌的相关配件产品,以及授权第三方生产和销售经过认证的配件产品。经过多年发展,被告已经成为影响力巨大的公司,市值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一。被告产品均有相关配件结合使用,例如充电器、数据线、耳机、苹果U盘、游戏手柄等。
与其他同类产品均不相同的是,被告主要产品(本案特指被告生产的手机、平板电脑、多媒体播放器及智能手表)与相关配件的连接接口或方案均具有唯一特定性。其中,2012年9月12日之后的产品(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以及多媒体播放器)使用的是自行研发的Lightning(闪电)接口,2012年9月12日之前的产品使用的是30针(30 pin)接口,其两种接口技术均不同于行业通用的USB标准。而被告苹果手表(Apple Watch)的磁力充电方式因为充电技术特殊和配件身份识别等因素,其它无线充电设备同样不能适用于被告的产品。通过上述手段,被告实现了主要产品与相关配件之间的变相捆绑和相关配件的不可替代性。
此外,由于被告的产品在软件方面使用的是自行开发且不对外开放的闭源操作系统,且每一产品在与配件连接方式上都有一套内置的数据协议,相应配件上有与该数据协议对应的“破解密码”,该“破解密码”内置于产品配件Lightning(闪电)接口的芯片系统中;随着被告产品软件的升级,配件端芯片的“破解密码”也随之升级。通过这种方式,被告进一步强化了的产品和产品配件在连接方面的唯一对应性和不可替代性。
二、本案的相关市场系被告在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的被告主要产品中使用Lightning连接、30针连接和磁力充电线技术的产品配件市场
本案相关商品市场方面,由于被告的主要产品使用独有的闭源操作系统,主要产品的配件使用Lightning(闪电)连接、30针(30 pin)连接、磁力充电线技术,因而在连接方面具有唯一对应性和不可替代性,被告的主要产品只能使用被告或被告许可的第三方专门为该设备设计生产的配件,而不能使用其他厂商生产的配件,该专门设计生产的配件也只能使用在被告的主要产品上。因此,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为只能适用在被告主要产品上的相关配件市场,即使用Lightning(闪电)连接、30针(30 pin)连接和磁力充电线技术的产品配件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方面,鉴于我国对被告主要产品的配件均具有国家标准,且在中国大陆区域以外的苹果设备配件厂商的配件基于物流成本和产品标准等原因难以进入国内市场,中国大陆区域之外的被告主要产品配件设计/生产商与国内厂商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综上,本案的相关市场为被告主要产品中使用Lightning(闪电)连接、30针(30 pin)连接和磁力充电线技术的产品配件在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市场。
三、被告通过对产品及配件组件生产/设计厂商实施MFi认证,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被告自2011年开始对主要产品的配件厂商实行MFi认证(“MFi”系“Made for iPod”,“Made for iPhone”,and “Made for iPad”缩写,是指分别为连接iPod、iPhone和iPad而特别设计的电子配件),如果没有MFi授权认证,一旦被告主要产品操作系统升级,连接产品及配件组件之间的密码也会升级,如果相关配件未经MFi认证将可能无法使用。因此,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只有向被告申请MFi认证,才能可持续地在相关市场中存续并具有差异性竞争力。
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在获得MFi认证后必须与被告签订协议,通过该协议,被告要求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只能从被告指定芯片生产厂商以固定价格购买芯片,并且需要向被告支付不公平的高额MFi认证授权费用。同时,对于芯片等配件组件生产/设计厂商,被告同样要求其进行MFi认证,通过认证后,芯片等组件生产/设计厂商也需要签订协议,只能向被告或经过MFi认证的企业销售认证芯片且对认证芯片的价格进行固定。
通过认证的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以及苹果公司在苹果产品配件市场上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被告与其认证的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排他占有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导致原告无法在相关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
因此,被告与具有竞争关系的配件生产/设计厂商以及芯片等组件生产/设计厂商达成了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且通过施行MFi认证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一)被告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
如前文所述,由于被告主要产品与其产品配件通过MFi认证达到在连接时具有唯一对应性和不可替代性,被告主要产品只能使用被告或被告许可的第三方专门为该设备生产的配件,基于此:
相关市场中竞争状况很弱
被告主要产品的配件市场实际上是依附于被告的产品而存在,被告主要产品的配件销售市场上所谓的“正品”均是第三方企业在申请获得MFi认证、缴纳认证费用、芯片等组件购买费用等费用后,根据被告关于配件的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其成本、质量、样式、技术无实质差异,因此销售价格差别不大;而未经MFi认证的配件产品虽然价格上比“正品”有优势,但是,由于被告售后对于对使用未经MFi认证配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保修服务,从而变相削弱原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因此经过MFi认证的配件比未过MFi认证的配件竞争力强。总体来说,被告主要产品的配件相关商品市场中,由于设置MFi认证导致被告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市场的竞争环境,实际也造成了市场的竞争很弱。
2.被告控制苹果产品配件销售市场的能力很强
首先,由于被告主要产品及其产品配件在连接方面具有唯一对应性和不可替代性,被告主要产品的任何调整和改变都将直接影响或者改变整个配件市场;其次,被告只需将产品的软件升级,所有第三方生产/设计的未经MFi认证的配件产品可能将无法继续在被告主要产品上使用。最后,被告明确要求其全部授权经销商只能销售被告或经过被告认证企业生产的配件。而授权经销商渠道是被告相关产品配件销售的最重要渠道之一。所以被告对主要产品配件销售市场的具有完全的控制力。
3.被告具有强大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被告作为全球市值最高的公司,具有强大的财力条件,在产品和产品配件方面具有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其可以也有能力在其产品和连接配件上设置技术壁垒,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其设置MFi认证就是强大财力和技术条件的体现。
4.被告相关产品配件生产/设计厂商对被告高度依赖
第三方企业生产/设计被告相关产品的配件及配件组件需要获得被告MFi认证,并从被告指定芯片等组件厂商中购买组件,否则就会出现“此电缆或配件尚未经过认证,因此可能无法配合此iPhone可靠地工作”或“非原装提示,无法正常充电传数据”等未经认证的提示。即使未经MFi认证的厂商生产的配件经过技术解密之后,被告仅需对产品设备软件端进行更新数据协议即可达到阻碍其他未经MFi认证的配件生产厂家的配件正常工作。所以,如果第三方企业想在相关市场上可持续地发展下去,必须获得被告MFi认证,导致被告主要产品的产品配件生产商对被告高度依赖。
5.其他经营者进入本案相关市场难度巨大
由于被告的产品在软件方面使用的是自行开发且不对外开放的闭源操作系统,破解其中内置的数据协议或者芯片密码的难度极大,而获得MFi认证的条件又及其苛刻,决定权全在被告,主观性极强。因此其他经营者进入被告主要产品的产品配件市场的难度较大。
综上,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被告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
(二)被告通过实施MFi认证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1.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获得MFi认证厂商进行交易
第一,被告自2011年开始对其设备配件实行MFi认证,在其配件市场上一方面采用非USB标准,通过设置技术壁垒的方式设置门槛;第二,对所有授权经销商有明确且强制性的要求,对于苹果的功能性配件产品,必须销售经过MFi认证且授权品牌的配件产品;第三,对于使用未经MFi认证的配件的苹果产品需要维修时,被告将拒绝保修,以此方式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2.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MFi认证配件及组件生产/设计厂商的交易对象及交易价格
在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获得被告MFi认证后,必须按照被告的要求从指定经营者处购买芯片等生产组件,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在芯片等组件的提供商和价格方面没有选择权利。同时,MFi认证芯片等组件生产/设计厂商也只能按被告指定的价格将芯片销售给被告或MFi认证企业,不能将芯片等组件销售给任何第三方,甚至不能按照其它价格进行销售。
3.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原告进行交易
原告作为国内领先的被告产品配件生产商曾多次主动向被告申请MFi认证,但均被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且对拒绝理由未给予任何解释。
4.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经过“MFI”认证与未经“MFI”认证的配件,在功能上并无差异,且该认证实质上是被告在国家标准外设立的另一道门槛,用以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并通过拒绝为使用了非MFi认证配件的消费者提供保修服务等方式,强迫消费者购买价格高出合理价格数倍甚至数十倍、但产品质量没有差别的配件,排除、限制了非MFi认证厂商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5.被告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被告多次在电商平台对原告正常销售行为进行投诉,无视中国法律,滥用其在欧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国内进行投诉,迫使原告产品(其中包括与原告外观专利完全不一致的产品)下架,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知识产权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综上,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达到了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目的。
五、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
原告成立于2003年,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移动电源、数码3C配件、云路由、智能硬件等产品的研发、制造与营销。经过多年的经营,原告已经成为国内知名的移动电源、移动终端配件生产厂商,并于2015年11月16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原告自被告非法设置MFi认证制度后,多次向被告申请MFi认证,但原告作为国内领先的移动终端配件生产厂商,却始终未获得认证,且未被告知任何缘由,直接导致原告在市场竞争中长期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不仅如此,被告还向众多电商平台投诉原告的旗舰店及授权经销商的网店,导致原告商品被迫下架。被告向原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原告在获得MFi认证之前停止案涉设备配件的生产和销售。被告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原告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的机会,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滥用其在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苹果产品配件市场的支配地位,设置MFi认证,排除、限制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8月 25日
目前,苹果公司对此事暂无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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