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班--007不写就出局

关于连带责任的问答

2018-06-27  本文已影响164人  Tina2012v

#关于连带责任#

案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乙公司按约供货后,甲公司迟迟未按约支付货款,于是乙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工商局公示系统中可以查到甲公司注册资金100万,4位股东分别认缴10万、20万、30万、40万、分别实缴5、10、15、20万。

问题1:在甲公司无法清偿乙公司债务时,乙公司是否有权利要求甲公司的4位股东一起偿还债务?

A、是,但4位股东在5、10、15、2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否,因为公司股东不负有直接承担公司债务的义务。

答案:A

解析:公司法中规定,股东对公司仅负有有限的出资义务,而不负有直接承担公司债务的义务。

然而当股东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本应由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但出于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减少债权人负累的目的,法律允许债权人直接向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权利,由其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股东所承担的义务仍以出资范围为限,并不因此发生变化。

所以答案选择A。

问题2:当甲公司股东均已执行自己应承担的清偿上限,此时若丙公司以同样的债务纠纷,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法院是否会对其诉讼予以支持?

A、是

B、否

答案:B

解析:股东只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问题3:若甲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是否有权利要求甲公司的股东一起偿还债务?

A、是

B、否

答案:A

解析:2014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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