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碳九瞒报十倍——把权力关在笼子里
每一个公民都有监督权力的义务,这是我写文章的初衷。如果没有自媒体为泉港人民发声,没有当地人民通过各种渠道给全社会介绍事情的真相,没有有良心的记者坚持对事件的调查,这次的公共安全事故是不是就此销声匿迹了,是不是就消散风雨中?这可是事关很多人命的大事啊!
在舆论发酵了十几天以后,泉州市政府再次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明确指出“东港石化公司,一开始就隐瞒事实,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瞒报数量,性质十分恶劣。”,泉州市政府认错的积极态度是值得肯定的,可是事情已经发生,给政府公信力带来了毁灭性的影响,那么多官方的和事实出入很大的通报都由政府职能部门发出,那么以后还有谁会相信政府发出的通报呢?
瞒报的数额有多大呢?十倍,泄露了69.1吨,而在通报中这个数字是6.97吨。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瞒报呢?道理很简单,泄露7吨以下是小型泄露事故,7吨到700吨是中型事故,就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划分,各职能部门为了推卸责任,才对外统一口径,报了6.97吨的数据,可真是官方的数字和老百姓的切实感受严重不符,才导致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因为这真正的涉及到老百姓的生产生活,甚至身体健康了。
其实这样的做法,是我们有关部门面对突发事故的常用做法,比如矿难,因为30人以上死亡矿难属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大部分矿难的死亡人数都被人为的控制在30人以下,这在后来被披露的各种矿难新闻中屡见不鲜。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新增设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瞒报事故遇难人数的官员,除了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行政法专家李洋说,还要进行党内问责。《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提到,对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要加重问责。
这次泉州市委的事故处理,真正做到了依法治国,其报告之详实,科学而严谨的态度是后来者需要学习的,在政府最新的通报里,处理了7名企业事故责任人,9名相关的政府责任人,3名警察部门责任人。并且大多后面附了一句“待进一步查清责任后再作处理”,可见泉州市委治病救人的决心和诚意。
但是这次事故的教训依然深刻,这如同当年的青岛大虾事件,一个小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毁了整个山东的旅游形象,是典型的蝴蝶效应。这次泉港的碳九瞒报,让当地政府的政府公信力大大折扣,试想如果没有舆论的监督,这种内外勾结,欺上瞒下,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自己政绩之下的行为会不会被揭露呢?还是曾经发生过多次只不过“过关”了呢?政府相关部门又如何平息公民的“合理怀疑”呢?
我们还是老套路,首先封锁消息,统一口径,然后弄虚作假,谎报情况,最后寻找“临时工”,不了了之,更有甚者,在这次的舆情控制中也使出了下三滥的手段,——“查房记者”,阻拦新闻报道。可是老套路已经适应不了新发展,当地人民在日常生活都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急需发声,急需让社会大众了解真实情况,自媒体的发展和影响力已经超出了传统舆论途径,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
特朗普虽然装傻,但是他说了句“我不愿意跟一个疫苗造假的国家打交道”,这让我有些自惭形秽。这样涉及人命和公共安全的事情一再在我们国家发生,一再的证明有关部门的尸位素餐甚至官商勾结,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对于权力的放纵到了何种“只要不涉及到自己就没事”的地步。任何一个职能部门或个人都能如此轻易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为了金钱和政绩不择手段。
权力是一头猛虎,没有铁链的束缚就会出来吃人,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权力一旦放出笼子,无拘无束没人监督,那将是多么恐怖的事情,它可以凌驾于一切公民权利之上,为了私欲不顾大众利益,甚至草菅人命。只有法治,严格的依法治国,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才能让一些人有些收敛,才能真正的全心全意为公民服务。监督权力,发出真实的声音,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