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苑

我的彩礼能要回来吗?

2017-03-21  本文已影响40人  9164e0ee7a31

案例: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于2006年初经人介绍订婚,婚约期间原告分多次送给被告家现金5万元,礼物折合2万元,双方于2006年5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女孩。2010年初王某起诉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达成处理协议。2010年7月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彩礼。

结婚送彩礼,这种习俗历经几千年,目前在中国很多地区依然非常盛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的婚嫁彩礼水涨船高,因为彩礼引发的纠纷也频频出现。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彩礼返还问题。如果给付彩礼后一方悔婚或双方离婚,作为彩礼的赠送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应该如何返还?

一、什么是彩礼?彩礼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什么?

彩礼是男方为结婚而给予女方的财物,因此该行为从法律上讲属于赠与,那么赠与可以撤销吗?也就是说给的彩礼能要求返还吗?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一般的赠予已经做出除非特殊情况才能撤销,而附义务的赠予中,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因此,彩礼的法律性质到底属于一般赠予还是附义务的赠予,对是否能主张返还意义重大。实践中所谓的彩礼一般是根据当地习俗,男方向女方以双方缔结婚姻为条件给予的聘礼或礼金,因此法律界一般认为彩礼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予,因此它与一般的赠予不同,在受赠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但现实中男女方恋爱后,男方、男方家庭、男方亲戚可能都会

赠送礼物、首饰或现金等给女方,那么到底哪些属于彩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返还、哪些属于普通赠予一般不予返还呢?司法实践中一般的认定标准为:

1、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例如,一方按当地风俗,通过媒人等中间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一般应认定为“按习俗给付彩礼”。对此,主张要求返还彩礼一方,应首先举证证明,其给付的财物应为按当地结婚习俗而为给付。

2、给付时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

社会生活中,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确立恋爱关系;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则仅仅为与女方发生一夜情等等。显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给付时均不是以结婚为给付财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于当地结婚习俗所为给付。因此,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3、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尤其是男方自身经济条件酌情确定。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1.模糊规定

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该条明确返还的条件是“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2.具体规定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条明确的条件是:1、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2、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离婚的。

3.补充规定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解释二》第1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号第三条:“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如何处理?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针对现实中大量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最终并未登记的情形,法院给出明确意见:如果给付彩礼后双方共同生活但未登记结婚的,对男方返还彩礼的请求需酌情考虑,并不一定支持。

基于此,案例中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育有孩子,共同消费的事实驳回了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求。

三、彩礼返还数额如何确定?

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根据双方有无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有无过错、给付金额大小、给付对给付人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1、共同生活及共同生活长短

如给付彩礼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或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一般可以主张全额返还;如给付彩礼后双方同居,一般根据双方同居时间、给付金额等确定返还额度,如果双方共同居住较长时间并共同消费,一般不支持返还;如双方登记结婚后实际共同居住,一般不支持返还,除非双方离婚且男方主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并提供实际证据证明的,才予以返还。

2、双方过错情况

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双方当事人对于未结婚或离婚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来确定彩礼的返还,具体如下:

(1)在男方要求解除婚约或离婚的情形下,返还彩礼的数额依据男方是否有正当理由处理:

1)如男方有(例如女方隐瞒不宜结婚疾病),可考虑全额返还;

2)如男方无,适当减少。

(2)在女方要求解除婚约或离婚的情形下,返还彩礼的数额依据女方是否有正当理由处理:

1)如女方有(例如男方有出轨行为),可考虑适当减少或不退还;

2)如女方无,可考虑全额返还。

(3)双方均有过错的,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时应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的,可适当增加或减少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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