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期:股东转让股权后,其出资义务可以免除吗?
Ø 案例信息
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建业物流有限公司、江阴市远大燃料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 (2018)苏02民终1516号
案 由: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裁判日期: 2018年08月16日
审判长 姜丽丽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王俊梅
Ø 裁判宗旨
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且,该出资义务被触发后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公司有权请求转让股东补缴注册资本。
Ø 案情简介
中铁物流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中铁集团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亿元,认缴期限为2044年5月28日之前。2017年2月23日,中铁集团公司与远大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在中铁物流公司中的100%(计贰亿元)股权转让给远大公司。中铁集团公司与远大公司一致确认就该次股权转让远大公司未向中铁集团公司支付对价。中铁集团公司与远大公司也一致确认其均未向中铁物流公司缴纳注册资本。
中铁物流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集团公司立即补缴注册资本2160164.5元。2.判令远大公司对中铁集团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铁集团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铁物流公司缴纳出资款2160164.5元。二、远大公司对中铁集团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Ø 二审判决书
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公司财产均包含公司注册资本在内;认缴制下,公司股东虽然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且,该出资义务被触发后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否则将导致股东向偿债能力较差的受让人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此时,公司或者债权人请求股东与受让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中铁物流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原股东中铁集团公司可在2044年5月28日之前认缴,但案涉债务均在中铁集团公司转让股权之前形成,而中铁集团作为中铁物流公司唯一股东在上述债务形成期间,并未向中铁物流公司进行任何出资,在债务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也未积极履行债务,反而以零对价向远大公司转让中铁物流公司股权。在中铁集团公司股权转让前,中铁物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始终为零且公司财产处于不能清偿案涉债务的状态,对此本院认为中铁集团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已经触发了出资义务。而股权受让方远大公司在受让股权时,明知其前手股东中铁集团公司未出资,在受让股权后,也未对中铁物流公司出资,故远大公司与中铁集团应对股权转让时的公司债务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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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实务总结
① 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股东均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即使股东已经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公司仍有权请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向公司补缴出资。
② 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审查转让方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否抽逃出资,如受让方明知转让方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应当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实务中,可以请求转让方出具转让股权出资无瑕疵的承诺。
③ 从转让方角度看,如果认为其虽然未出资,但是其股权价值远远高于未出资额,其可以与受让方约定如果公司将来要求出资,则由受让方将未出资或未全部出资部分补缴,且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则转让方可免于该出资义务。
④ 股权转让作为股权纠纷中最多的类型,因涉及利益相关方较多,有公司、债权人、员工、其他股东等,复杂而风险高,专业律师的介入十分必要。
Ø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Ø 延伸阅读
《九民纪要》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黄笃峰律师 广东懿舒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2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