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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金瓶梅》第167章第八十四回上  吴月娘大闹碧霞宫 酒店房

2025-10-14  本文已影响0人  再审金瓶梅

吴月娘要去泰山还愿,安排好家里的事情,由娘家哥哥和两个小厮陪着,坐轿子走了好几天才到泰山。

完成了一系列道家宗教仪式后,道士看见吴月娘是个漂亮的贵妇,起了歹心,就劝吴月娘哥哥喝酒,时间耽误到天黑,不能下山了,大家分头休息,吴月娘一个人在屋里累了就睡了过去。

此屋有一个暗门,钻出个歹徒殷天锡,也是《水浒传》中的歹徒,要向吴月娘求欢,吴月娘大喊,“吴月娘大闹碧霞宫”,喊来了哥哥和两个小厮,殷天锡就只好又从暗门逃走了,几个人砸了道观后也慌慌张张逃下泰山。

殷天锡是强奸未遂?研究一下案情:

“月娘方才床上歪著,忽听里面响喨了一声。床背后纸门内,跳出一个人来,淡红面貌,二柳髭须,约三十年纪。头戴渗青巾,身穿紫锦裤衫。双关抱住月娘,说道:‘小生姓殷名天锡,乃高太守妻弟。久闻娘子乃官豪宅眷,天然国色。思慕已久,渴欲一见,无由得会。今既接英标,乃三生有幸,死生难忘也!’一面按著月娘在床上求欢。月娘諕的慌做一团,高声大叫:‘清平世界,朗朗乾坤,没事把良人妻室,强拦在此做甚?’就要夺门而走。被天锡死苦拦挡不放,便跪下说:‘娘子禁声,下顾小生,恳求怜允!’那月娘越高声叫的声紧了。口口大叫:‘救人!’来安、玳安听见是月娘声音,慌慌张张,走去后边阁上,叫大舅说:‘大舅快去!我娘在方丈和人合口哩!’这吴大舅两步做一步,奔到方丈推门,那里推得开!只见月娘高声:‘清平世界,拦烧香妇女在此做甚么?’这吴大舅便叫:‘姐姐休慌,我来了!’一面拿石头把门砸开,那殷天锡见有人来,撒开手,打床背后一溜烟走了。”

虽然殷天锡暴力程度不是很大,但是分析时间、地点、出入方式、言语、动作,可以认定殷天锡为强奸罪未遂,《刑法》中入户盗窃、入户抢劫都是加重情节,但是强奸罪没有。”那么可以加一个非法侵入住宅罪,二罪并罚吗?

在第四回下,“闹茶坊郓哥义愤,私闯民宅可防卫”中,郓哥想闯王婆茶馆后面的卧室,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未遂,在第三十三回下“韩道国纵妇争锋 ,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烂仔闯入韩道国家捉奸,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既遂,那么殷天锡闯入近似现在的酒店房间,算不算非法侵入住宅罪呢?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入户抢劫入户盗窃的“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特征为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隔离两个方面,即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这两部司法解释关于“户”的界定,现在争议很大,尤其'“家庭生活“的概念让人困惑,没结婚的男光棍女光棍,一个人睡觉一个人吃饭,是不是家庭生活?有法律学者提出,办理了入住手续的就应该算“户”,也有的法律学者认为酒店公寓能做饭,应该是住所,算是“户”。

中国文化传统自古就不尊重私人利益,吴月娘临时小憩的房间很难被法官认定为住宅。像殷天锡这样非法侵入的行为,不加大处罚,于理不通。

注意这两部司法解释提出了另外一个概念“住所”,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住宅”有什么区别,以后想明白了再向大家汇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加重条款“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殷天锡因为是在相对封闭的房间里,也不构成。

2021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处罚了三十六岁的张某波。因为张某波夜间三点,在某酒店赤身裸体从7楼到10楼,一个房间一个房间去试着开门,最终闯入一个女客房间,还特意给对方看自己的小宝贝,决定给予张某波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另外多说一句,很多朋友会说入室盗窃,入室抢劫,是错误的,应该是“户”不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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