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 大树日课:金融基石----认识征信02
副标题:独立的第三方
上一篇文章中提到了社会信用体系与征信的关系,前者包涵后者,后者是前者在经济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并引出了一个“独立第三方”征信机构。那么这个第三方是必须的吗,它们有什么特点呢?
先说说,为什么一定要这个“独立的第三方”?
在国内现有的一些征信机构当中,有一半以上都是非独立机构。从个人角度来讲,如果由这样一些机构来出具我的个人信用报告,我会有以下担心:
第一,这些机构是否会向其相关业务部门透露用户信用信息,用于生产经营?如果存在这种情况,这就会有一定的道德风险,而一旦事情被坐实,那么这些机构的业务也势必会难以开展。
在生活中接触较多的一个第三方便是支付宝,它不仅有自己的金融服务业务,还有一块非常敏感的“芝麻信用”服务。信用分高于XX可以免押金使用共享单车,可以有XX额度的借款权限等等,这都是靠支付宝出具的个人信用做担保的。虽然芝麻信用聘请了一些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第三方独立董事来执行“监督”,同时也表示会从各方面进行信用独立性的审核,但毕竟是“一家人”,这些信用数据难免不会被用于盈利,说白了“你自己说了算”的事情,大家不太相信。
第二,这些机构会不会做信用倾斜,使用它们的服务越多,信用增长就越快,评级也越高?
还是拿支付宝的芝麻信用举例。会不会出现,你淘宝买东西越多,使用支付宝越频繁,芝麻信用分数越高呢?我已经太久没用淘宝和支付宝,余额宝也长期为零,所以信用分数很久没增长了吧?到底二者之间有没有关联呢,恐怕大家说了都不算!
第三,缺乏监管的数据是否可信,市场是否认可?
像淘宝这种掌握用户消费行为数据的企业,可以顺手将采集来的数据用作个人信用量化,本无可厚非,国家对他们也是采取比较包容的态度,但长期来看,是不利于国家征信体系发展的。
某种程度上说一个国家的征信体系是否完善,决定了它的金融体系的发达程度。如果一个国家的征信机构,大部分都是这种非独立的第三方,那么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市场主体,会本能地选择不信任。所以像支付宝这种非独立第三方可以作为改善市场竞争的主体存在,但绝不应该起主导作用。
因此,在世界各国中有这样一个共识,独立第三方征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特点:
首先,要业务上独立。也即,第三方征信机构不能从事和债权人与债务人相关联的业务。像支付宝这种三方机构,就不符合这个条件。
其次,公司治理结构上要独立。也即,征信机构要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不能与其股东在决策、经营权上有直接关系,要防止个别人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征信机构。
再次,关联关系上独立。也即,征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能与其股东存在委任关系。
其实,这三条可以归结为,作为信用交易之外的第三方,一定要“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才能发挥公平、公正、公开的信用量化主体的作用。
以上就是对征信机构这个第三方的一个比较初步的认识。下一篇来聊一聊对央行征信中心这个“国有第三方”的认识。
2018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