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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版权声明的一些想法

2014-10-17  本文已影响539人  祺帆朋铭

在这个著作权越来越受到尊重的时代,细心的朋友也许已经注意到,许多网页下方都标注了醒目的版权声明,如

“本站所刊载图文之著作权归本站所有,欢迎分享、转发,如需转载,请联系本站并标明出处及原链接,非经本站授权许可,禁止转载。”

* 转发时,往往是转发原链接,他人点击后将进入权利人的原网站。转载则是对权利人作品内容的复制,如使用人不标明出处和作者,又未经权利人许可,则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这样的版权声明我们已是见怪不怪,当然,也仍有许多人对之视而不见,但这并不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问题。

想想看,如果一个版权声明是这样的:

“本站所刊载图文之著作权归本站所有,欢迎分享、转发,如需转载,按X元/次之标准向本站支付使用费。转载人的转载行为,视为同意本条,并于转载后X日内将使用费汇款至……。转载须附本条。”

这样的“版权声明”对转载人是否会产生约束力呢?

版权声明可能是个授权许可协议

先讲解一些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

· 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了,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一个合同,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要约内容具体确定,受要约人承诺之后即可生效。

什么样的要约内容才叫做具体确定呢?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包括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违约、争议解决方法在内的合同一般应包括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当一个要约具备了当事人、标的和数量时,我们可以认为该要约是具体确定的。

上述版权声明中,当事人是明确的,即著作权的权利人和转载人;标的是被转载的图文;数量也是明确的,每次X元。所以上面的版权声明是一个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

· 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首先我们看看,什么人能够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8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法定代表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精神病人的问题恕不赘述。

除具备作出承诺的主体资格之外,受要约人的承诺,不论是明示还是默示,都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那么,转载人的转载行为是否可以认为是承诺呢?

首先,版权声明中明确了“转载人的转载行为,视为同意本条”,即要约已表明,转载行为即构成对该要约的承诺。符合了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承诺方式的特别规定,即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为该行为即为承诺。

同时,转载图文是转载人积极追究的目标,获得转载许可毫无疑问是其无比真实的意愿,因此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

这里我们可以举例来分析:

甲在拍卖会过程中向会场另一端的好友乙挥手示意,被拍卖人误认为是举手竞价。其实甲并没有竞买的意思,其举手的目的只是对朋友打招呼。但是我们不能认为,转载人为转载行为不是有意的,他最多只是没把我们的版权声明当回事儿。

当然,版权声明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被认为无效。

同时,转载费用也不宜约定得过高,否则可能被认为是显失公平而被请求撤销,甚至会被当作是一个玩笑,缺乏要约的意思表示。

综上,我们的版权声明可不仅仅是一份虚张声势的敬告书,而是一份简单但有效的转载授权许可协议,转载人一经转载,协议即告生效,对转载人即生约束力。所以“转载请附本条,并于X日内汇款至……”,如若不从,转载人将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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