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增值税(11)2021-09-15
2021-09-23 本文已影响0人
老案
第十一节: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一 转让不动产增值税管理:国税局:2016第14号文件。
(一)适用范围: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投资入股,自建、抵债。开发企业不适用此条规定
(二)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2016.4.30前,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作价)=余额*5%=纳税额(非自建)
2016.4.30前,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价款+价外费用*5%=纳税额(自建)
2 小规模纳税人:2016.4.30前,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作价)=余额*5%=纳税额(非自建)
2016.4.30前,全部价款+价外费用*5%=纳税额(自建)
3 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全价*5%=纳税额
二 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国税局:2016第16号文件
(二)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计算:1 一般纳税人:2016.4.30前,简易计税 5%。2 2016.5.1后,一般计税方法,3%。小规模和个人一样。个人(个体户)出租住房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