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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都追求意义,究竟有什么意义? | 七嘴八舌(33)

2019-01-27  本文已影响22人  f494c21bceaa

【阅读说明】——上下班路上专用

这是法务阶梯微信群的群聊实录。常见的实务问题,不同的处理方式。不一定正确,也不一定唯一,欢迎补充。

每周【四】7点,不见不散。🚶👭👪

1、Q: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好烂,太多非标准用语了,要不要改?

A:意思清楚不?会产生歧义不?

(Q:清楚,不会。)

A:那就不要改太多,引起对方疑惑,抓住关键点就行了,口水话都给它保留。法务部控制好合同底线,达到公司商业目的就行了,法务部又不是编辑部。

2、Q:合同审查通过后,大家是否还会对后续的环节进行跟踪?

A1:我们的流程是法务部给意见在最前端,主要根据审查情况给出风险建议,后面就是业务的事了,我们不主动跟踪。法务承担风险提示不恰当的后果,业务承担最后决定及执行的后果。

A2:我觉得法务风险提示不是结束,过程监控也很重要,即使合同签订时没有将风险大的条款争取下来,在合同执行中也可以继续参与,想招支招避免或者减小风险。我们就专门有合同履行跟踪表,每个合同都会列出重要事项和时间节点,专人跟进。

A3:谈判,签署,执行,后面的环节依然重要,业务大部分都不关注后续事宜的,他们只关心业绩,因此,再好的合同都可能出现执行偏差。只有法务才知道关键点在哪里,持续关注才能确保尽可能减少违约风险。

3、Q:问大家一个问题,我方是建设单位,现在给甲方开了履约保函,甲方相应的该给我们开个什么函啊?

A:支付保函。

4、Q:各位请教一个问题,权利链是指什么?

A1:字面意思,权利与权利相关联形成一条上下相接的链条。这只是一种授权方式,目的是保护原著著作权,类似于证据链。

A2:合同标的是什么?

(Q:合同标的是一个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A2:那就是啦,确实有权利链。这个数字作品经过多级授权可以构成一个权利链,这样有利于保护作品权,最终源头还是原著的权利。如果形成一个权利链,更能够方便证明授权的合法性。

5、Q:亲们,咨询下,涉外合同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A:涉外合同是需要先确定准据法的亲。你的准据法适用的是中国实体法,那么就可以适用中国的定金罚则。如果适用英国的法律,那就需要看一下了,因为英国是判例法,需要查一下英国既往判例中是否支持定金罚则。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7/0729/124968808.shtm

这是UK的合同法英文版。可以看看内容的。当然如果没有约定准据法,到时候就可能根据连接点或者冲突规范援引准据法了,这种情况下最好也看看英国的合同法或者相关判例当中是否有类似或者一致的表述,如果有,就算不约定准据法也不会有特别大的问题。

6、Q:讨论一下,看如何回复较好。我们公司的工资结构中,有一项是叫基本工资,2300元。有员工认为,我们的基本工资为什么低于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2420元),应该统一涨120,就来问人事,人事说,我们工资结构中的基本工资是自己公司这么叫的,和上海最低的基本工资不是一个概念,我们的基本工资加上其他项目是高于上海最低工资2420元的,可员工还是不理解。

A1: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因此,只要在扣除掉第十二条列举的项目后的工资高于2420,你们就不必提高员工工资。

A2:还有,你们的人事说法不对,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就是最低工资,不叫最低的基本工资。这是造成误解的根本原因。

A3:回复什么啊,我的经验就是,千万不要给不懂法的人普法,没用的,拿规定给他自己看。

7、Q:各位大神问下劳动关系问题。想了解一下取保候审状态的员工,公司是否可以与其中止劳动关系,暂停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呢?十分感谢!

A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28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但该意见并未提及取保候审,下面的回函可参照,即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对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辞退。在审理结束后,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A2:上面是“暂停”,顺便复习下“终止、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指:

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3:因此,你们的情形可以暂停,等判决下来再考虑解除。

A4:总结下

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取保候审)可中止劳动合同。

被追究刑事责任(免于起诉、判处处罚、免于刑事处分、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可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上述措施说的都是 “可以”。

A5:如果要将“中止”上升成“终止或解除”,可以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比如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劳动者卖淫、嫖娼、赌博等违反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行为列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后续Q:上次有提问的关于取保候审的员工是否可中止关系,打电话给劳动局说是对方不来上班可以暂时中止,但对方来上班了就不可以~给大家做个参考,下次碰到也可以借鉴。)

8、留一个问题讨论

讨论:总公司将员工派驻到下属分公司工作,由于工作内容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现分公司计划对该员进行调岗,但该员工以其是总部签约为由,称其需由总公司处理,拒绝接受分公司的调岗,请问分公司有权处置该员工吗?如没权,可否由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处置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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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一刻

凡事都追求意义,究竟有什么意义?

Q:本人研究生毕业,刑法学专业。读了7年法律,做了4年法务。这些年心里一直探寻“学法”的真谛何在。天下原有许多罪,并非如此容易论断,常有是非不分,黑白难辨之时。既然法律根本就无法审清天下所有的是非对错,那它的存在究竟有什么意义?

A:凡事都追求意义,究竟有什么意义?

(来源于法务阶梯知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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