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广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
a、独立存在、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民法典、民法通则)
b、各种民事单行法及民事特别法。(合同法、公司法)
c、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
d、国家认可的习惯。
e、其他法律、法规中民事法律规范以及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中涉及的民事部分
2、狭义的民法
狭义的民法仅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3、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
a、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
b、判例法和习惯法
4、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按照既定的逻辑体系编纂、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事成文法。(如《法国民法典》)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
财产关系 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 ——(前提)——> 财产流转关系 (所有人才有权处分该财产,使发生流转)
财产所有关系 <——(实现手段)—— 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 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
包括:
a、人格关系 指因民事主体的 人格利益 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名称等)
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
b、身份关系 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婚姻关系、法定监护关系等)
在法律上表现为身份权关系 (如: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等)
三、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制定法
!我国民法的渊源:
a、宪法
b、民事法律
c、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d、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f、国际条例
2、习惯
我国民族众多,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习惯。这些民事习惯如果与现行法律不抵触,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对调整民事关系起到积极作用,经国家认可后,即成为习惯法,具备民事法律效力。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的效力范围:
a、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b、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c、对人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事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其实施之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a、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b、民事法律规范对其实施前的民事案件,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另有规定的除外。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什么地域内适用,一般地说,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该规范的机关所辖领域。但法律特别规定适用或不适用某些地区时,其适用范围应当依特别规定。
a、凡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局、署、办等中央机关指定并颁布的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域外领土。(如:我驻外使馆、驻外领馆、我国航行活停泊于境外的飞机、船舶等)
b、凡属地方各级机关所制定的民事法律法规,只在该机关所辖区域内生效。
《民法通则》第15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此单行条例只在本地区发送法律效力。关于特别行政区,由于历史原因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在该地区无约束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a、对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具有法律效力。
b、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批准设立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豁免权的除外。
c、我国民法中有关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范,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律效力。
d、对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适用住在国的民法,不在适用我国民法。我国法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条约或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立法和司法中必须遵守的,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e、公序良俗原则
f、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自愿原则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中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否则行为无效。
2、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包括机会平等、结果平等。
这是我国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3、公序良俗原则
指民事行为主体的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背国家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需承担责任。
《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行为无效。
总结:案例分析题的时候首先要判断是否属于民法调整对象,再继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