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公司无故拖欠工资,我却成了被告?

2017-11-30  本文已影响0人  呼叫大状

不满离职后被拖欠底薪佣金,珠海市民吴小姐在微信朋友圈发文用“不要脸”、“贪钱”等字眼指责原公司负责人,不料被公司负责人以“名誉侵权”为由告上法庭,除赔礼道歉,还被索要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案件审理后的结果却大大出乎他的意料。

吴小姐今年三月份开始从公司离职,此后就一直跟公司的负责人讨要拖欠的薪资,但是,公司的负责人却一直在推脱,到了4月份的时候才发放了第一笔佣金,其他的两笔佣金迟迟没有发放。

吴小姐表示,开始讨要佣金的时候双方谈得还比较顺利,到后来双方再微信上用语过于激烈,公司的负责人还在微信上对其本人和母亲进行人身攻击,并电话骚扰、辱骂其母亲、丈夫,当时很气愤,就把微信的聊天截图发到了朋友圈。没想到,如今,却被公司负责人先告上法院,真是有苦说不出。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认为的被告将双方聊天内容公开在被告的朋友圈,并使用了“不要脸、贪钱”等具有明显攻击性的语言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但被告吴小姐辞职后被公司拖欠工资是事实,被告通过微信向公司的部门主管及负责人追讨欠薪,属于合理诉求。

从被告提供的微信通话记录可见,开始被告并未有过激语言。公司直到被告离职后将近3个月才开始发放欠薪,而在此之后,原告在与被告的对话中有过激言论,还声称要直接打电话“问候”被告母亲。

被告一方面认为公司还欠其两笔佣金不发放,另一方面针对原告对被告家人作出的不当言行,在朋友圈发表言论,对公司及原告作出了一些负面的评价,“被告的言论虽也有一些过激,但属于对公司的欠薪行为及对原告的言行作出的回应。”

法院同时表示,原告称因被告将其与原告的微信通话记录公布在朋友圈,造成公司客户、总公司对其评价降低,可能对其职业生涯产生影响,相应的名誉会受到损害,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发生了上述损害后果,最终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该案受理费由其承担。

公司拖欠薪资的现象在我们的生活中很经常发生,如何正确地维权是我们劳动者要了解的知识。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而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当劳动者在遇到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时,不要去诋毁公司和公司负责人,应该寻求正确的途径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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