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尸检报告致无法鉴定,家属因未要求尸检败诉;医师未按规定变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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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舟 舟帆医疗诉讼技术研究中心 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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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尸检报告致无法鉴定,家属因未要求尸检败诉;医师未按规定变更执业机构不必然致推定过错。
案件名称——黄梅芳、刘文俊、刘文花、刘文辉与大埔泰康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44号
关键词:高血压、脑梗塞、脂肪肝、脑梗塞、高血脂症、心电轴左偏、陈旧性下壁心肌梗死、脑梗死、冠心病、肺部感染、继发性癫痫、尸体解剖、尸检、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多点执业、中医类别医师、现代医学技术手段、处方权、注意义务
一、案情简介(根据法院“审理查明”整理):
1、诊疗经过
2012年11月19日10时50分,患者刘光明因“反复头痛头晕10余年,加重伴双下肢乏力5天”前往大埔泰康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1、高血压3级(高危组);2、脑梗塞;3、脂肪肝(中度)。
2012年11月26日11时,患者刘光明经大埔泰康医院的窦文生副主任医师同意而办理出院。
大埔泰康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对刘光明的病情诊断为:1、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3、轻度脂肪肝;4、高血脂症,并建议:住院治疗。
另根据刘光明的心电图报告,其结论为:1、窦性心律;2、心电轴左偏;3、陈旧性下壁心肌梗死。
刘光明在大埔泰康医院住院治疗时的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为窦文生(执业地点:大埔泰康医院,执业类别:临床,执业范围:内科专业);主治医师为陈玉刚(执业地点:大埔泰康医院,执业范围:内科专业);主治医师杨兴林(执业地点:大埔泰康医院,执业类别:临床,执业范围:急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为陈兵(执业地点:酒泉市中医院,执业类别:中医,执业范围:中医专业)。
大埔泰康医院《出院记录》记载:2012年11月26日BP:170/86mmhg,治疗结果为:好转。今要求出院,经窦文生副主任医师同意,予办理。出院医嘱:不适随诊。
刘光明出院后随即被其家属送往大埔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3年4月17日14时50分,刘光明因“意识障碍4月,咳嗽气促3天”而前往大埔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4月20因治疗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脑梗死。
2、鉴定情况
原审于2014年9月9日依法指定并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大埔泰康医院、大埔县人民医院对患者刘光明的医疗诊断和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过错导致刘光明死亡的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9月22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函》认为:经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后认为,由于本案缺乏被鉴定人死亡的尸检资料,鉴定材料不充分,仅根据病历资料该中心无法明确被鉴定人确切具体的死亡原因,故无法对本案作出明确鉴定意见。该中心不予受理此案件。
3、行政处罚
刘文俊于2013年3月28日向大埔县卫生局投诉,大埔县卫生局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关于投诉泰康医院陈兵医生无证执业的调查处理回复》:“经调查核实,大埔泰康医院聘请的陈兵医生具备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到我局办理医师变更注册执业地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大埔泰康医院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能否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请示》
2013年6月4日,广东省中医药局函复梅州市卫生局(粤中医函(2013)111号),梅州市卫生局来文(梅市卫请字(2013)18号)《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能否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请示》,回复如下:目前法律、法规对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运用现代医学技术手段诊治疾病,无限制性规定,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在按有关规定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医师处方权限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二、法院观点(根据“本院认为”整理):
1、本案缺乏被鉴定人死亡的尸检资料,鉴定材料不充分,该中心仅根据病历资料无法明确被鉴定人确切具体的死亡原因,无法对本案作出明确鉴定意见,致该中心不予受理此案件。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因上诉人未要求对刘光明的尸体进行尸检,导致无法确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对患者刘光明的诊疗主要是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窦文生,主治医师陈玉刚、杨兴林负责。住院医师陈兵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大埔泰康医院对刘光明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允许并鼓励医师多点执业已成为趋势。原审未推定大埔泰康医院对患者刘光明发生的大面积脑梗、死亡有过错并无明显不当。
三、裁判结果:患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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