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0融资租赁实务
上海瀛东律所,孔晓青,
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我们国家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类型,以及他的监管是怎么样的。
第二: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钱从哪里来?
第三:内容就是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就是我们租赁公司在做租赁业务的时候都有哪些模式。
第四:融资租赁业务的一些法律实务。
第一个主题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和监管。第一个是金融租赁公司,
第二个是外商外资租赁公司,
第三个是内资租赁公司。
不同点:首先,金融租赁公司。他是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租赁公司合力租赁公司跟我们其他普通的公司都属于同一类型。没有啊,不属于金融机构。
2018年之前,三种租赁类型的租赁公司的监管机构是不一样的,之后。那租赁公司监管机构都同归于银保监会来监管。注册资本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内资的,也有一个注册资本要求。中外合资没有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是要求不一样,还有股东背景。比如说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来讲的话,它的股东背景必须是一些商业银行或者大型企业。
按照股东背景的不同,银行系租赁公司股东一般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非常充足。融资成本低。营业网点多,获客渠道多,拥有大量的企业和个人的客户,劣势是监管严格,业务方式不一定特别灵活。
厂商系的租赁公司,母公司,比如说是生产某一种机械设备或者是车辆的,如重卡,商用车。他们租赁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优势就是客户集中于厂商内部或者上下游客户拥有系统的内部的客户资源和技术优势。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主要的资金来源还是来源于它的母公司。资金成本比较高,对于他的客户来讲,融资成本相对来讲非常高。
第三种类型第三方独立系。可能不依赖于厂商,也不依赖于银行,中外合资的比较多。其业务模式灵活,客户和供应商选择上有非常强的自主性。因为它不像银行一样有非常严格的监管要求,或者他不依赖于某种厂商里面,比如说我生产的。机械设备是哪一种?我的客户类型是哪一种?不依赖于这些。融资渠道单一,必须依靠于外部的融资渠道。成本相对比较高,而且他的客户类型是一种小微企业居多,风险相对高一些
第二个话题,融资租赁公司的钱从哪里来。一种是直接的融资方式。注册资本金一般都比较高,都用来提供给承租人,然后用做那个购买租赁物等等的这种。另一个是股东的增资,如果资本充足率不够的话,股东要进行增资。第二种方式,股东借款。如果说从其他的金融机构没办法融资的话,可能股东借款也是一种融资的一个方式。
在直接融资的方式里面,还有一个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债。利用自己的一个信用体系,通过债券市场上发行各种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或者是中期票据等等的方式。然后在资本市场上去融资。另外还有一种就是租赁资产的证券化。就是我们所谓的ABS或者是abn,那么租赁资产证券化,还有一种方式是上市融资,比如说目前有一些租赁公司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去上市。获得融资,比如说海通恒信。远东宏信。
租赁公司一个非常普遍的融资方式,还有就是间接的融资方式。包括四种,一种是银行借贷。宗租赁公司用自己的资信情况,比如说他的信用情况负债情况。还有它的母公司担保,或者是他的关联公司担保等等的去向,银行去借贷。是目前来看的话最普遍的一种融资方式。第二种是租赁资产的保理融资。就是租赁公司用自己的租赁资产,然后转让给保理公司那么把那个租赁资产转让给保理公司之后,保险公司会支付对价。就是租赁资产的保理融资。第三种方式就是委托发行融资租赁的信托基金。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委托信托公司为特定的租赁资产租赁品种或者是茶。
第四种方式就是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租赁公司以特定的项目或者是以特定的客户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来融资。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租赁公司。管理项目银行或者是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而且租赁公司一般对这个资金方要。承担一个兜底的一个担保责任。
第三个问题是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那我们首先来看一下融资租赁的一个定义。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一个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个合同。这个是我们合同法针对融资租赁的一个定义。
从这个定义了,我们来看一下。里面涉及到三个主体,这三个主体分别是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而且涉及到一个课题,这个课题就是租赁物。对于我们来看这一段文字的话,它里面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租赁关系,一个是买卖关系,就是说。出卖人处出卖人跟出租人之间建立了一个买卖关系。那么,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建立了一个租赁关系,这个是两种法律关系。融资租赁的本质我们来归纳一下。其实他就是以融物为载体的融资,比如说一些中小企业,他需要融资,怕他缺乏资金。他要去购买一个机器设备,那么。他去找一个租赁公司来帮他去购买这个机器设备,也就是间接的达到了融资的一个目的。
对于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我们一般分为几种。那么我们先来看一下它最常见的直租赁的一个业务模式。直租赁的话是最典型的,也就是真正的租赁。他的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都是分别不同的一个主体。那么,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建立的是一个租赁关系。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去购买一个租赁物。他在出租给承租人,然后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是一个买卖关系,然后那个出租人直接把购买价款支付给出卖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他们的关系是。出卖人直接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而且当成租赁物出现质量瑕疵的时候,承租人应该向出卖人去主张或者是去维权。
针对直租赁来讲的话,因为是承租人指定了出卖人和。租赁物,那么,而且他是有真正的租赁物的,对于这种租赁方式的话。资金用途是可控的,因为出租人是直接把购买价款是支付给出卖人的。而且是有真正的租赁物,在交易过程中那么风险相对。会可控一些,比回族会可控一些,有真正的租赁物。
第二种非常常见的租赁模式是回租赁回租赁,在大部分租赁公司里面可能他地占据了。一半甚至超过一半的一个体量。那么回租赁到底是什么样子呢?回租赁里面就是。承租人和出卖人是同一个人,比如说一个企业,他缺钱。那么他刚好有一台机器设备。他把这个机器设备去卖给出租人,卖给出租人之后。出租人再把这台机器设备在回租给承租人。承租人继续使用这台。这台机器设备,那么在这个交易里面,承租人和出卖人是同一个人。阿陈主任就是。在这种交易过程中,对于出资人来讲的话,最大的风险就是这个租赁物的一个真实性和租赁物的一个权属。是不是一个合格的租赁物,这个是非常非常大的一个风险点,所以再做回租赁的时候一般租赁物的。可租性是非常大的风险。
另外还有一些常见的就是业务模式。比如说我们在租赁公司里面经常做的委托租赁,还有联合租赁,还有双承租人。这个在PPT里面都介绍了一些,大家可以详细的再看一下。委托租赁的话,比如说是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者是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承租人去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别和租赁阿,指的就是多家租赁公司对。一家。承租人去做融资租赁的一个业务,双承租人就是说。呃在一个业务中,他的承租人是两个人,那么这两个承租人共同想租赁公司。承租了一个机器设备,或者是一个其他的租赁物,两个承租人共同偿还租金的一个。业务。
接下来我们只是介绍一下那个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一个区别。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实际上非常的相似,那么但是实际上他们的法律关系也是有不同的。我们从以下五个方面来。介绍他的不同点。首先一个就是它的目的,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我做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目的,首先是不一样的。做融资租赁的目的实际上就是为了融资。我是为了。以融物的形式去融资。那么做进行租赁,大家就是为了占用或占有,或者是使用一个租赁物的一个使用价值。另外一点就是它的租赁物来源是不一样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里面,这个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指定的,而且连冲卖房也是承租人指定的。经租赁里面,这个租赁物是由出租人自行选购的。
第三个不同点是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是不一样的,比如说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里面。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后,承租人可以一个很低的名义价款。然后来留够这个租赁物,比如说一块钱,或者是100块钱的一个留购价款。那么支付给出租人之后,这个租赁物就属于承租人了。但是在经营性租赁里面,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之后,他可以享有优先受让权。就是说初中出租人在卖这个租赁物的时候,你可以优先去购买。但是你的购买价格是以市场价格去购买的,并不是一个免疫价格去购买的。这点是非常是不一样的。第四个不同就是租金的构成,是不一样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里面,它的租金构成是。购买价款再加融资利息再加税费等等的是一个综合性的一个租金构成。
那么经营性租赁里面,它的承租人需要向出租人支付的对价,其实就是这个租赁物的一个使用对讲。别说一个承租人,他租赁租赁了一个物业,或者是一个不动产。那么他租赁这个物业或者不动产的一个租金其实就是。它的使用,使用的价值的一个对讲。并不是说我要购买这个租赁物的一个价值,再加上它的一个成本或者手续费等等的这个事。整体的一个费用。最后一个区别就是他们在会计的处理方式上,是不一样的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里面。承租人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一个机械设备,或者是一个其他的一个租赁物,它可以进入自己的固定资产。而且可以计提折旧。但是在进行租赁里面,它不能作为企业资产入账,而且租金是按照一般的支出或者费用去做账的。
在那个会计总则的第21条里面,然后专门有一个租赁章。里面列举了五种方式,就是在这五点里面的话。就是这种租赁关系会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在日常的业务过程中。融资租赁里面的回租,就是刚才我们讲到。讲到的承租人和出卖人,属于同意人的这个回租法律关系跟抵押贷款。往往非常容易混淆在一起。而且在很多法律关系里面,比如说在一些诉讼里面。那么这个回租业务,如果说他没有一个租赁物的话。被会被认定为一个借贷关系。那么这两个法律关系很容易混淆在一起,所以我们。在这个地方,然后对这两种法律关系做一个区别,核对,区别和对比。
在回租法律关系里面,那么我们看到他的合同性质是由买卖合同再加租赁合同。那么抵押贷款里面。也是两种法律关系,但他的是一个借款借款的合同,再加一个抵押的合同。那么第二点,他的物权保障是不一样的,虽然两个里面都涉及到了不同的一个物。那么这个物权保障是不一样的。对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里面,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就是说承租人,他把这个租赁物是卖给陈主任卖给出租人的。它的所有权是在出租人这里,虽然是承租人使用的,但是。出租人,出租人享有这个所有权,但是抵押贷款的话。他这个对于债权人来讲的话,只享有担保物权,不享有所有权。
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他的一些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情况。也做了,就是我们做了一些总结,都这个都是通过。判例总结出来的都是一些干货,然后我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比如说对于租赁物包括企业,厂房和设备在内的一些租赁合同。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其实是租的,就是比如说一些企业用他的厂房。加设备。作为租赁物的话,法院认可这个租赁物是失足的。第二个,比如说商业地产作为租赁物的。那么。商业地产,如果说没有办理正常的。所有权变更就是你没有去房产交易中心去办理。那个过户登记的话,所有权变更的话,法院一般不认为。一般一般就是不认为他有十足性,如果说正常办理的话,那么是认可认可这个法律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