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关于小微企业最新优惠政策的解答
近日,由于小微企业出台了最新的优惠政策(财税[2018]7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40号),现将我在执业中经常被问到的几个问题统一回答一下:
一、优惠内容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优惠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面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不需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能。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
六、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若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七、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符合财税〔2018〕77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八、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能否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九、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能否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十、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何处理?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财税专家简介:
赵立峰,女,注册税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业务主任,执业期间作为主要参与人员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财务、税务、管理咨询、内控制度设计、审计等综合服务,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担任多家大中型公司财税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