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税收风险防范策略之其他事项的约定
前三篇文章分别就合同中“付款方式”、“开票时间”、“三流一致”如何约定与大家进行了分享,本文就其他事项的约定,分享如下:
一、明确涉税条款及相关事项
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税费及相关事项。如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负担各自所应承担的税费。尤其是营改增后,涉及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征收率)、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宜均可在涉税条款中加以明确。
二、代购货物不要垫资
财税〔1994〕26号文件明文规定,不同时具备以下三条的,税务机关会认定为是销售货物:其一,受托方不能垫付资金;其二,销货方将发票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发票转交委托方;其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实际操作中,集中采购业务、代购货物要特别注意垫资的问题。
例如:一家集团公司,代下属子公司去采购货物,如果集团公司垫资,国税机关就有可能认定集团公司先购买材料,然后卖给子公司,从而对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然而此时集团公司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因为材料所谓的进项由材料公司直接把票开给了子公司,这直接造成了集团公司的损失。
三、合同中“无偿”、“免费”等类似表达要谨慎使用
《增值税实施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都对视同销售做出明确规定,纳税人“无偿”、“免费”发出商品、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都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概念上的“无偿”、“免费”通常意义上是纯粹的白送,实际中大量的业务并非是真的“无偿”、“免费”而是捆绑销售。
举例说明:
商业企业买一大洗发水送一小的,买一赠一;住酒店送早餐;买房子送装修,这些送的东西都是无偿的吗?如果不买的主产品商业企业也不给你赠送副产品;如果你不住这酒店也不会享受免费的早餐;如果你不买房子装修是不会给你,所以这几类业务本质上不是白送,不是无偿。
出租房屋,租期1年(年租金12万)免费送2个月,如果这样约定的话,送的2个月也要按月租金1万缴纳增值税,尽管并没有租金收入。怎样避免多缴税呢?这种情况下,最好不要出现“送”了,直接约定租赁期14个月,全部租金12万即可。
四、合同要与企业的账务及税务处理相匹配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注重法律凭证(合同及其他资料)、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相互印证,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
为了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有时需要给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提供各种合同材料,有时需要通过合同的正确而巧妙的签订使相关业务符合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