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四十七)古代的法制思想之唐(二)
2023-07-21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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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来看看唐代具体的罪名“六赃”。
也就是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1) "受财枉法": 指官吏收受财物, 导致在法裁判的行为。
(2) " 受财不枉法": 指官吏收受财物, 但是未枉法裁判行为, 即 "拿人钱财不为人消灾" 的行为。
3) "受所监临": 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 "强盜",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个人犯罪);
5) "窃盗": 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个人犯罪);
6) "坐赃": 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 "坐赃", 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 违者以坐赃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