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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不应该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2023-11-05  本文已影响0人  生还者

很多人都能够认清:每当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团体需要做与团体之中的大多数成员、乃至整个团体的利益都有关的决策时,“少数服从多数”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行之有效的一项基本原则。

只要团体当中的大多数、乃至绝大多数成员拥有正常地做决策的能力,这项原则就能够尽可能地反映大多数人的真实意愿,也能够尽可能地照顾并满足大多数人的合理意愿和真实利益,还有助于整个团体确立对大多数人有利的目标、并更好地去实现它们。

与此同时,这项原则也有助于那些总是在团体中成为少数人、总是不得不服从他人或者向他人让步的人尽可能地认清自己和自己所在的团体,从而尽快决定自己是应该通过自我改变来适应团体、还是应该离开不适合自己的团体。

在多数正常情况下,这条原则都能够尽可能地照顾到多数人的正当权益,也能尽可能地减少对少数人的合理权益的损害。

不过,多数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难以总是面对足够理想的状况。很多人面临的现实状况往往是复杂的,甚至可能是混乱的。

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是原则,还是具体的规则,都需要与具体的现实环境相适应。在不适应、甚至不符合现实环境当中的实际状况或者运行规则的情况下,再正确的原则或者规则都会适得其反,还有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很多人只知道“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条原则的好处,却不知道它的局限性,更想不到它在哪些情况之下是不适用或者不应该被遵从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每当这条原则被滥用的时候,都会有人的合理权益受到损害,无论滥用这条原则的团体本身是好还是坏。

每一个拥有基本理解能力的正常人都应该明白,在大多数正常的团体之中,由多数成员或者全体成员共同做出的决策全都是有关公共层面上的事务的决策,也就是涉及团体当中的大多数人、乃至整个团体的共同利益的决策。

与公共层面的事务相对的,自然是私人事务,也就是只属于团体当中的个体的事务。除少数特殊团体之外,几乎所有的团体都必须允许团体当中的每个成员都拥有一定的私人领域,也就是只与个体成员自己有关、与其他所有人乃至整个团体都无关的事务。在多数情况下,只涉及个人的私人事务都只与私人利益有关,而与团体当中的公共利益无关。

因此,在只涉及他人的私人利益、而不涉及公共利益且不违反公共规则的情况下,无论是整个团队,还是团队当中的其他成员,都不应当干涉个体成员的私人事务,更不应该强迫个体成员在这种情况下也服从他们,无论他们对此有什么样的意见、有什么样的观点。因为,如果其他多数成员乃至整个团队这样做,个体成员在私人领域层面的自由便会不复存在,个体成员的正当合理权益也会受到侵害。

不能保障个体成员的正当、合理权益的团体,几乎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好的团体。

在现实世界之中,许多不同种类的团体当中的个体成员的能力或者地位都会有一定的差距。某些团体当中的顶层和地层的个体成员的差距甚至可能是无比巨大的。

对于地位高或者拥有强大的力量的人而言,保障自己的权益是相对简单的;对于地位低或者力量弱小的人而言,保障自己的权益则是相对困难的。只要没有强大的规则或者力量形成限制,地位高或者拥有强大力量的人往往还能够拉拢、甚至控制地位或者力量低于自己的人,从而掌握更强大的力量或者影响更多的人的意愿,继而在一定程度上把自己的意愿转变或者伪装成“多数人的意愿”并要求势单力薄的少数人服从自己。

因此,在没有明确的规则或者手段保障少数人或者弱者的正当权益、并限制多数人或者强者为所欲为的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有可能变成“弱者服从强者”,甚至可能会变成“强者可以随意压制弱者”。尤其是在少数人或者弱者连表达自己的权利都被压制、只能“被代表”的情况下。在弱者根本没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根本没有自己的意见的时候,只有强者才能代表“多数人”、才能在事实上成为“多数人”。

在多数人没有能力做决策,甚至没有能力正确地了解自己想要参与、干涉乃至决定的事物的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原则不但极有可能失去它本应具有的效力,甚至有可能彻底地变质、变坏,导致整个团体做出错误的决策、继而遭受损失。

任何人想要在现实世界中做成某些事、实现某些目标,都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都是如此。

对于那些需要相对较高的能力才能够做成的事、才能够达成的目标而言,能力不足、甚至能力低下的人根本不是有用的资源,而是无用的累赘,甚至反而可能成为起到相反作用的障碍。无法提高自身能力、甚至根本无法意识到自己能力低下的人尤为如此。这样的人的数量越多,做出正确决策的概率只会越低,做出错误决策的概率反而会越高。他们还必然会拖累、甚至坑害拥有足够的能力的人。

如果能力低下的人聚在一起却不能提升能力、反而强化偏见并开始排挤任何不同的人,那么,聚在一起的人越多,反而越有危害性、越不能获得好的结果。强迫少数人必须服从这样的人,更是作孽。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不该单一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那就是在“多数人”和“少数人”的观点不是非此即彼、没有绝对的正确与错误之分且可以同时存在的情况之下。事实上,这种情况广泛地存在于几乎所有主观因素相对较强的领域之中,也存在于很多人日常生活中的多数与大是大非或者基本规则无关的事务之中。

在这种情况之下,无论是对大多数普通人而言,还是对拥有一定的能力和地位的人而言,很多事都不只有唯一的正确答案,也都不是非黑即白、非对即错、非此即彼。多数人的想法是合理的想法,少数人的不同想法同样也有可能是不同的合理想法,其差别可能只是立场的不同、也可能只是做事角度的不同。一味地要求少数人必须服从多数人,有可能会扼杀某些同样有用的想法或者做法,从而对整个团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原则的本意,是“集中力量办大事”,是让整个团体尽可能地做出最正确、最合适的决策,也是尽可能地让整个团体当中的所有个体都得到更好的发展。

认清不适用这条原则的具体情况,才是更好地追求它的本意的手段,才是真正的实事求是、以人为本。

202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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